2026年“潮新春·马上购”消费券发放方案
2026年“潮新春·马上购”消费券发放方案
(零售、餐饮、出行服务领域)
为营造浓郁春节消费氛围,激发消费活力,推动文商旅体业态融合发展,以“节庆+消费”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朝阳区拟发放2026年“潮新春·马上购”消费券,现草拟《2026年“潮新春·马上购”消费券发放方案(零售、餐饮、出行服务领域)》。
一、活动主题
潮新春·马上购
二、活动内容
(一)发放对象
自然人消费者。
(二)发放时间
2026年2月14日0时—3月3日24时。
(三)拟发放规模
2026年“潮新春·马上购”消费券零售(不含汽车、投资类黄金)、餐饮、出行服务领域共计1000万元,由朝阳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发放。
(四)券面设置
1.零售(不含汽车、投资类黄金)、餐饮消费券
拟设置四档消费券面额:满200元减60元,满500元减150元,满1000元减300元,满2000元减600元。每笔订单仅可使用1张政府消费券。
2.出行服务消费券
拟设置一档消费券面额:无门槛立减10元。每笔订单仅可使用1张政府消费券。
(五)发放主体
发放主体应具备消费券电子化发放和核销能力,能够结合春节策划促消费活动,突出体现消费券拉动作用。我局将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综合考虑经济拉动、知名度、影响力、配套资源等因素,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定发放主体。具体要求如下:
1.零售(不含汽车、投资类黄金)、餐饮消费券
发放主体为互联网或支付平台,能够组织在朝阳区规范经营的零售、餐饮商户积极参与活动。
2.出行服务消费券
发放主体为规范经营的出行服务平台,能够通过手机地理位置定位及相关要素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核验。
(六)参与规则
1.发放规则:由朝阳区商务局向全社会发放参与活动企业征集公告,区内规范经营的零售、餐饮企业自行向发放平台申报。结合企业申报情况,朝阳区商务局将1000万元消费券额度使用权统筹分配至平台,由平台对消费者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发放。
2.核销规则:活动期间由平台自行核销。结合活动进程,由平台适时提交核销明细以及证明完成核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单位公章的核销情况说明、核销明细等)。政府委托第三方审核企业核销材料并按5%比例抽查核销明细。如材料或核销明细不齐全或有误,应由平台退还相应金额。
3.动态监管:朝阳区商务局对消费券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发放结束后,发券平台需及时向我局真实、准确提供核销情况。
4.其他说明:
(1)消费者获取消费券后,电子消费券不找零、不拆分、不转让、不重复使用,截屏、复制、修改、转发无效。每笔消费限用一张,可同时叠加活动商户的其它优惠活动。
(2)政府消费券核销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退款金额扣除核销的优惠金额后退回至消费者原付款卡,已核销的消费券资金需退回资金池。
(3)活动期间,消费者与平台、参与商户应自觉遵守活动规则,坚决抵制消费券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消费券仅限本人真实消费使用,禁止转售,不得用于购买购物卡、对虚拟账户充值、虚拟交易、自买自卖、刷单、分单、恶意套利等违反消费券发放规则、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或采取限制领取、使用消费券等措施。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026年“潮新春·马上购”消费券发放方案
(住宿领域)
为充分释放文旅消费活力,营造浓郁春节消费氛围,提振消费信心,推动文商旅体业态融合发展,以“节庆+消费”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住宿等传统旅游消费市场活跃,拟发放2026年“潮新春·马上购”住宿消费券。
一、活动主题
潮新春·马上购
二、活动内容
(一)发放对象
自然人消费者。
(二)发放时间
2026年2月14日0时—3月3日24时。
(三)发放规模
住宿领域共计200万元
(四)补贴规则
消费券拟补贴金额为单笔消费额的30%,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本次使用周期内,每个用户同一平台仅可以领取1张消费券,每笔订单仅可使用1张政府消费券。
(五)发放主体
发放主体为在朝阳区规范经营的互联网平台,能够结合2026年春节策划促消费活动,突出体现消费券拉动作用。组织平台上在朝阳规范经营的酒店商户积极参与;具备消费券电子化发放和核销能力。我局将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综合考虑经济拉动、知名度、影响力、配套资源等因素,选定发放主体。
(六)参与规则
1.发放规则:将200万元消费券额度使用权按企业申报情况统筹分配至平台,由平台对消费者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发放。
2.核销规则:活动期间由平台进行核销。活动结束后,由平台提交核销明细以及证明完成核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单位公章的核销情况说明、核销明细等)。政府委托第三方审核企业核销材料并按5%的比例抽查核销明细。如材料或核销明细不齐全,应由平台退还相应金额。
3.动态监管:区文旅局对消费券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发放结束后,发券平台需及时向区文旅局真实、准确提供核销情况。
4.其他说明:
(1)消费者获取消费券后,电子消费券不找零、不拆分、不转让、不重复使用,截屏、复制、修改、转发无效。每笔消费限用一张,可同时叠加活动平台的其他优惠活动。
(2)政府消费券核销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退款金额扣除核销的优惠金额后退回至消费者原付款卡,已核销的消费券资金需退回资金池。
(3)活动期间,消费者与平台、参与企业应自觉遵守活动规则,坚决抵制消费券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消费券仅限本人真实消费使用,禁止转售,不得用于购买购物卡、对虚拟账户充值、虚拟交易、自买自卖、刷单、分单、恶意套利等违反消费券发放规则、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或采取限制领取、使用消费券等措施。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