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朝阳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促进雪茄烟零售市场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专门从事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区域内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总量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信赖保护,尊重市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雪茄烟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综合考虑雪茄烟消费特点、市场需求等因素,实行总量控制模式,确定本辖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为200个,达到指导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本辖区内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指导数量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六条 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与《北京市朝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及《北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中所适用的零售点互不作为总量及距离的参照物。
第七条 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持证户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兼营或专营其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北京市朝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兼营或专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证户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仅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申请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应同时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以雪茄烟零售为主营业务,同时经营其他配套业务的,应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有营销互补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会所、酒吧、茶室、咖啡店、俱乐部等;
(二)经营主体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经营场所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场所内具备5平方米以上专业恒温恒湿系统的独立雪茄房或配备总容量600升以上的,具有恒温恒湿功能的雪茄烟柜;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内部,及距其出入口中间点100米以内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动物园、游乐场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内,或其他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不适宜经营的场所内的;
(六)各级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七)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雪茄烟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经营场所;
(八)经营场所不对公众开放或不能自由进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零售许可证歇业后立即重新申领,按照“以一换一”的原则办理:
(一)因新建、扩建或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重新申领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相关证明重新申领的;
(三)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原持证人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相关证明重新申领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之间的距离测量规则及名词解释参照《北京市朝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上限”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2026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