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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关于朝阳区高质量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7-09 17:54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人社文〔2025〕X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支持效力,现对《关于朝阳区高质量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意见》(朝人社发〔2023〕15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一)删除《意见》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发〔2014〕31号)”的政策依据表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发〔2014〕31号)已失效。修订为“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商务部等7部委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名单》(2022年第9号公告)、《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2〕112号)要求”。

(二)修订《意见》中关于“落户”“入驻”“新迁入”的相应表述

1.将《意见》第三条第五项中“吸引一批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总部型机构落户基地,引入一批跨国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机构入驻基地...。对新认定或新迁入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修订为:“引入一批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总部型机构和跨国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机构...。对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将《意见》第三条第六项中“实施境外人才项目预孵化,对将境外孵化培育的创业团队落户本区的,每孵化引回一家机构或一个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修订为:“实施境外人才项目预孵化,每孵化引进一家机构或一个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修订《意见》中关于“区级综合贡献”、“贡献”、“境外营业收入计入本区母公司财税项下”的相应表述

1.将《意见》第三条第四项“扶持一批优秀服务贸易机构。支持基地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机构“做大做强”、拓展业态、提升能级、创新发展。对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贡献总量在1亿美元以上且在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排名前1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四条第九项“支持扩大服务贸易规模。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境外营业收入全部或超80%计入本区母公司财税项下的,对年度前三家服务贸易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服务机构,经审核,分别给予180万元以内、400万元以内一次性专项资助;第四条第十项“鼓励拓展海外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规模。海外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营业收入年增速超30%的,按照区级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外包员工劳动关系在本区的,按比例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综合修订为:“鼓励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支持基地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机构“做大做强”、拓展业态、提升能级、创新发展,按照上一年度境外业务规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2.将《意见》第三条第七项中“基地内或新落地基地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机构、独角兽机构、“瞪羚”企业等高成长型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的,根据其对区级综合贡献,给予三年每年10万元的发展补贴”修订为:“对基地内专精特新“小巨人”机构、独角兽机构、“瞪羚”企业等高成长型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的,根据贸易规模,给予三年每年10万元的发展补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