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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4-21 16:45 来源:区发展改革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市返还用于本区建设的土地出让金、中央和北京市安排用于本区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具体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城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国家安全、区级政权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本区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

(二)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区政府确定建设并符合条件的需扶持的其他项目,按一定限额或比例安排投资补助,原则上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对使用中长期贷款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以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园林绿化、审计、纪委监委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三类管理,即谋划库项目、储备计划项目和实施计划项目。

第十条 谋划库项目为符合上位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但需进一步调整或稳定规划条件,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谋划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具备一定方案深度后原则上由行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谋划库。区发展改革委可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安排适当的谋划费,拨付行业主管单位或项目主体,用于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纳入谋划库后,进一步深化方案,履行联审程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发前期工作计划单,项目主体持前期工作计划单办理前期手续。

第十二条 储备计划项目为规划条件基本稳定,需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推进前期手续办理的项目。储备计划项目可视进展情况及资金实际需求安排不超过总投资10%的资金,用于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计划项目为已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具备开工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按照当年建设投资计划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谋划储备制,按照谋划库、储备计划、实施计划的顺序逐级升等、做熟前期。行业主管单位及项目主体应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项目谋划。

对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追加纳入计划,安排适当费用。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项目和储备计划项目统一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实行年度审议制度,与本级预算衔接,每年年初区政府审议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确定当年的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决策实行计划年审制,列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年度安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履行委内上会程序后直接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未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审批前应按程序报区政府进行决策。项目划分标准及审批程序按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主动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新建实施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已由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于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尽快下达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如总预算调整超过年初预算30%,需报人大审批。

第二十二条区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需求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分批次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项目审批管理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

采用区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须由项目主体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采用区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投入的项目,须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采用市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投入的项目,须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中不涉及主要管线改移及结构变化的单纯装修、修缮类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体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项目主体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体应依据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对接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区财政局按照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项目主体应当配合区财政局做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录入工作,并将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费用。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适当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及区相关规定选定中介机构,用于委托开展项目的评估论证,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管理内容的支出。

第三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等经区政府批准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

(三)其他国家或本市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工程造价等。如未经批准发生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问题的,由区审计局组织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区政府,审计报告同步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区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及拆迁评估、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由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牵头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总体统筹协调及实施过程监督管理。项目主体负责研究项目使用功能及建设需求并严控成本,配合代建单位推进项目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统一开展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区政府决策及建设标准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区级信息化在线监管平台,将计划项目和谋划库项目纳入平台动态管理。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主体应通过区级在线监管平台每月分别向行业主管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通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实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领域、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集中归口、统一调度和大数据管理。

行业主管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通过平台实时掌握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根据月报审核结果、系统监测预警等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依职权督促项目整改。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对当年度使用区级资金的项目进行评估督导和绩效考核,对项目主体从资金使用效率、固投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等维度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体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主体申报的结(决)算材料后,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批复决算,也可依据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对应的结(决)算材料批复决算。

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总投资报财政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于决算总投资中区政府投资超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区政府投资10%(含)或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在项目完成决算评估后,项目主体将评估结论和超批复资金解决建议报区政府,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金解决意见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并安排后续资金。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局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政策情况,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招投标活动、投资控制和投资效益,以及对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为进行项目稽察。

第四十条 各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调度,并依职权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给予项目主体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对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将对有关项目主体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甚至责任事故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配套文件1

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及审批程序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9〕99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优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改革方案>》(京政发〔2021〕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朝阳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入库管理,分为实施计划项目、储备计划项目和谋划库项目,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条 实施计划项目为已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具备开工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储备计划项目为规划条件基本稳定,需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推进前期手续办理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和储备计划项目统一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实行年度审议制度,与本级预算衔接,每年年初区政府审议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确定当年的资金安排。谋划库项目为符合上位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但需进一步调整或稳定规划条件,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实施计划项目按工程进度安排政府资金,当年需开工。实施计划项目来源于储备计划。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和启动施工招标的储备计划项目优先纳入实施计划。

第五条 储备计划项目可视进展情况及资金实际需求安排不超过总投资10%的资金,用于开展前期工作,原则上当年取得立项批复,最晚应于三年内开工建设。储备计划项目来源于谋划库。已取得规划意见的谋划库项目优先纳入储备计划。

第六条 谋划库实行动态管理,行业主管单位结合上位规划、区域开发任务等内容谋划项目,项目具备一定方案深度后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谋划库。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适当的谋划经费,拨付行业主管单位或项目主体,用于推进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第八条 项目纳入谋划库后,就可行性、必要性、方案选址等内容进一步深化研究。前期工作具备条件后,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规自分局、行业主管单位、属地街乡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项目用地拆迁、建设规模、开办运维资金等事项进行联合审核,初步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并出具联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管理科室持联审意见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过会后区发展改革委核发前期工作计划单,明确项目主体。

第九条 前期工作计划单中应明确项目主体、项目基本情况、开展前期工作事项,项目主体持前期工作计划单办理立项前手续。区发展改革委核发前期工作计划单时同步抄送各相关单位。

第十条 谋划项目如果涉及征地拆迁,项目主体需同步研究项目配套征拆实施方案,征拆方案与项目本体方案同步申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决策实行计划年审制,列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年度安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履行委内上会程序后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外项目审批前应按程序报区政府决策,其中,对使用政府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长批准后追加纳入计划并审批;对使用政府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追加纳入计划并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部分建设规模较大、建设内容较复杂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前,行业主管单位或项目主体应提前将设计方案及造价标准提请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之前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使用政府资金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四条 对已核发前期工作计划单的项目,项目主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如前期工作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深度,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主体应将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属权限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区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审批时,需进行评估的,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和用地意见;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和用地意见;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环境治理,以及符合布局规划的社会公共服务网点等建设项目,区规自、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复函,可作为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由项目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条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时,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总额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市政府投资安排的项目,遵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主体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有关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办理项目决算审批需项目主体提供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文件;

(四)经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还需提供:审计报告、报区政府审计结果报告、区政府对审计结果报告的批示意见,如有整改事项需提供整改报告及区审计局回函意见;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决算审批时,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依据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对应的结(决)算材料批复决算。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结(决)算总投资中区政府投资超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区政府投资10%(含)或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决算评估后,由各行业主管单位将评估结论和超批复资金解决方案报区政府,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金解决意见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并安排后续资金。

第二十五条 采取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决算。但项目主体应提供项目合法、合规的文件。项目列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后,按程序启动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项目审批分级决策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体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体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审资金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有效文件:

(一)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合法、合规的文件;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配套文件2

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以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体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部分建设规模较大、建设内容较复杂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代建制模式进行建设。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取得前期工作计划单后,行业主管单位研究是否采用代建制管理并报区政府批准。项目确定采用代建制管理后,行业主管单位应尽快按程序选定项目代建单位,开展委托工作。

第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行业主管单位负责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行业主管单位提出委托建议,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确定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代建单位资质、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行业主管单位、项目主体、项目代建单位三方应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奖惩、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15日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向行业主管单位提交和代建管理费等额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及提交方式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管理内容由代建合同签订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原则上代建管理费不得高于批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条 行业主管单位负责项目总体统筹协调,按流程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项目主体负责研究使用功能及建设需求,参照相关造价标准控制成本,与行业主管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负责以招标人身份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负责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负责配合代建单位推进项目实施;负责监督代建制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监督项目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配合项目主体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审核、完善施工图设计;负责配合项目主体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负责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区政府决策及建设标准实施;负责在项目竣工后配合项目主体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负责将项目档案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主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主体确认后,报请区发展改革委安排建设资金。项目主体负责对接区财政局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手续。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体后,项目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按相关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代建制项目各环节实施主体均应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区发展改革委可暂停项目资金安排。

项目代建单位应依据财政及审计部门相关要求设立项目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委托代建合同》,做好项目的组织建设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如因未能严格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一律从其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其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代建制项目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且形成投资节约的,在代建项目审计决算完成至取得决算批复期间,行业主管单位可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区政府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应与节约投资额度挂钩,一般不超过节约投资额的30%。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委安排奖励资金,与项目决算尾款一同下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