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朝阳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0-07-20 来源:朝阳区金融办

    第一条  为贯彻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下称《意见》)、《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京金融〔2009〕163号,下称《暂行办法》),落实《朝阳区关于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6〕8号)、《朝阳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办法,大力促进朝阳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加快推进首都国际金融机构主聚集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须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意见》第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于2008年6月1日后设立或迁入朝阳区。
    第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其资格。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中的政策支持:
    (一)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朝阳区产业政策。
    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享受以上支持政策一次。
    第五条  满足第四条所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朝阳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三年租房补贴,补贴比例分别为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享受租房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六条  注册在朝阳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的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及其他重点产业项目,或吸引入驻朝阳区的企业实现上市后一次性奖励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50万元。两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的,奖励资金按其各自投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产业结构提升或对首都国际金融机构主聚集区建设有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参照朝阳区相关政策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第八条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推动合作模式,以多种形式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促进朝阳区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第九条  拓展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区内企业的交流合作渠道,将朝阳区优质企业资源和项目优先推荐给在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十条  建立以“朝阳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主体的会商机制,协调解决股权投资企业在募集、设立、投资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提出的政策申请经北京CBD金融商会初审后,上报“朝阳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注册在朝阳区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在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意见奖励政策不与朝阳区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