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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京信息办发〔2003〕1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10个市政府委办局《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2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计政策文[2003]64号)的要求,我办对《〈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信息办[2002]65号)有关招投标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的意见,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九条修改为:“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资质和资格审查。

    “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承担相关业务。”

    三、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相关业务。”

    二〇〇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