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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330分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

日期:2018-12-18 09:58 来源: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12330”)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我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规范北京12330分中心、工作站(以下简称“分中心、工作站”)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 和《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和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工作站由北京12330、区(县)知识产权局与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留创园、大学科技园及行业组织共建,设立在所在区域或行业组织,为相关企业、区域或行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的平台。北京12330通过分中心、工作站的建设,逐步形成我市上下一体、区域联动、信息共享的市、区(园区、行业)、企业三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

  第三条 分中心、工作站应当按照热情、严谨、高效、协作的服务宗旨,开展专业性、公益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不得从事有偿知识产权服务,不得以分中心、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无关的事务。

第二章 分中心、工作站的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分中心、工作站的设立方式为:分中心由北京12330、区(县)知识产权局与相应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管委会签署三方共建协议设立。工作站由北京12330、区(县)知识产权局与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留创园、大学科技园)签署三方共建协议设立,或由北京12330与行业组织签署双方共建协议设立。原则上每个区(县)只能设立一家分中心,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站,形成一个区分中心指导和管理区内多家工作站的服务机制。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中心、工作站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

  (二)所服务的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需求和工作基础;

  (三)有1至2名具备一定知识产权工作或企业服务工作基础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分中心、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四)能够提供固定且封闭的办公场所、配备固定的办公电话,并按照北京12330的规定进行统一风格的内部装饰;

  (五)同意并遵守北京12330拟定的共建协议及日常管理制度;

  (六)满足北京12330根据设立单位特点提出的其他条件。

  设立分中心的,所在区域内应当已有2家以上工作站,承担分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区域内具有协调、管理其他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的能力第六条 分中心、工作站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分中心、工作站设立条件的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留创园、大学科技园,经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局协调确定分中心、工作站的共建单位后,由区(县)知识产权局向北京12330提出建立分中心、工作站的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工作站设立条件的行业组织可直接向北京12330提出书面申请。

  (二)北京12330按照认定条件的要求予以考察、论证和综合评选,给予书面答复确定是否设立分中心、工作站;

  (三)北京12330与共建单位签订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 设立分中心、工作站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表、法人代码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相关专业机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八条 分中心、工作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命名。分中心统一命名为“北京市XX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统一命名为“北京市xx区XX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留创园、大学科技园)知识产权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或“北京XX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

  第九条 已设立的分中心、工作站的共建单位、工作范围、名称需要变更的,应由共建单位共同协商决定。协商后决定变更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章 分中心、工作站的职责与服务内容

第十条 工作职责:分中心负责所在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工作,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能力和水平,营造区域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统筹、督促和指导区域内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工作。工作站负责所在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留创园、大学科技园或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工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能力和水平,营造所在区域或行业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协助分中心开展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内容:

  (一)接收并将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转交北京12330;

  (二)协助本区域企业申请北京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助本区域内企业等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三)解答本区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咨询;

  (四)开展本区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

  (五)协助北京12330开展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六)为企业其他知识产权需求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分中心、工作站接到与知识产权相关举报投诉时,应当积极指导举报投诉人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材料,并在接收举报投诉材料的当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北京12330;举报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工作站应当将证据材料一并送交北京12330。

  第十三条 分中心、工作站接到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申请时,应当协助企业填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援助申请材料,并在接收援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将上述材料报送所在的区县知识产权局或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并协调援助申请方与北京12330、区县知识产权局联系。

  第十四条 分中心、工作站开展宣传、培训前,应当将宣传培训的主题、内容、参与活动人员等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通报北京12330。

  第十五条 分中心、工作站应当按照北京12330、相关共建单位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和上报举报投诉、咨询情况以及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分中心、工作站应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政务信息、案例、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等情况及时上报北京12330。

第四章 分中心、工作站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北京12330负责各分中心、工作站的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各分中心、工作站进行工作交流,并为分中心、工作站服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各种智力资源。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区内分中心、各工作站的全面指导及政策支持,鼓励区县知识产权局对分中心、工作站给予专项工作经费。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管委会负责对区内分中心进行工作指导,并对区分中心提出的知识产权工作需求提供资源支持。

  第十七条 分中心、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分中心、工作站联络员所在部门及人员。联络员所在部门应当属于企业服务部门或法律部门。联络员应当热心知识产权事业,具有一定的企业服务或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动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 北京12330为每个分中心、工作站安排固定的工作人员与该分中心、工作站联络,并定期到分中心、工作站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分中心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工作站的统筹和指导,定期召开交流会,协助区域内工作站制定工作计划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分中心、工作站应加强对本分中心、工作站工作联络员的经常性业务培养,不断提高联络员的服务意识;敦促联络员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培训,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热情服务。

  第二十一条 分中心、工作站应当对办理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申请以及其他工作中所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所以泄露。第二十二条 北京12330每年对分中心、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北京12330对考核优秀的分中心、工作站及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分中心、工作站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未见成效的,联合共建单位撤销该分中心或工作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12330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