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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8-12-04 03:54 来源: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北京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项目分为北京市信息化软课题项目和北京市信息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承担北京市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承担信息化项目的人员、财力、物质等各项基本条件,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优势条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

    (3)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两年以上,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五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工作人员原则上不直接参加项目组。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凡具有承担项目优势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北京市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 凡申报北京市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填?quot;北京市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或"北京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二),一式三份报市信息办。

    第八条 市信息办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及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市信息办对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下达立项批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信息化软课题项目合同书"(附件三)或"北京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合同书"(附件四),签定合同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合同,由委托单位即市信息办(以下简称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保证单位(一般指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共同签定。无丙方的,则由甲乙双方签定。

    (一) 甲方责任:

    1. 按合同规定拨付信息化项目经费;

    2. 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 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 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5. 组织合同验收,确认合同的完成。

    (二) 乙方责任:

    1. 按合同规定自筹经费等条件到位及保证信息化项目经费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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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负责合同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3. 按时向甲、丙两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4. 负责完成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 丙方责任:

    1. 及时向承担单位转拨信息化项目经费;

    2. 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3. 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协调和管理,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甲方;

    4. 承办甲方委托的事宜。

    第十一条 北京市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管理,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每半年填写"北京市信息化合同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五),向甲、丙两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由乙方申报,经甲方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丙三方研究同意后,由甲方做出撤项批复。

    第十四条 乙方由于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由甲方拨付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化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完成确认

    第十六条 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后,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北京市信息化合同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六)和"北京市信息化合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附件七),上述材料经丙方审查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报送甲方。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合同和"北京市信息化合同项目验收大纲"(附件八)对项目进行验收后,合同项目正式完成。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其它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使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筹集、银行贷款、信息化项目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使用信息化项目经费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项目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列入北京市各类信息化计划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