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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03〕 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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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发〔2003〕31号:关于印发朝阳区地下空间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4-06-25 17:19:09.0 11:14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朝阳区地下空间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3〕3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朝阳区地下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朝阳区地下空间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地下空间场所的使用安全,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治理标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下空间场所,为我区辖区内除中央单位、军事单位所属以外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设备层。 第三条 所有地下空间场所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督、业主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区分和管理。 第四条 所有地下空间场所在使用前,必须征得区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人防工程的,向区人防办申请;属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的,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 第五条 获准使用的地下空间场所,其实际用途应与申报用途一致,并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相关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区人防办或区国土房管局出具使用许可证。 利用地下空间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凭以上证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 使用地下空间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派出所登记备案,并与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严格履行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七条 使用地下空间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防汛制度、入住人员登记制度、值班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用于人员住宿的地下空间场所实行旅店式管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下水、洗漱间、卫生间和燃气管道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二)照明设施完好; (三)符合卫生防疫标准条件; (四)有窗户,通风良好; (五)居室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每间不得超过10人,不得使用双层床铺; (六)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5米;  (七)使用场所位于负二层以上,必须具备2个以上出口,距入口最远的客房不超过30米; (八)房间地面距屋顶垂直高度不得低于2米; (九)每30平方米配备一只4公斤重的ABC型灭火器,摆放布局要合理。 第九条 开办卡拉OK厅(含餐厅)、录像厅、放映厅、舞厅、网吧、游艺厅等项目的地下空间场所,必须具备2个以上出口。属强制通风的(含人员居住场所),其送风量每小时不得低于2000立方米,通风设备须保持良好状态,运行正常。 第十条 地下空间场所一律不得留宿无合法证件和正在患法定传染病的人员。凡在地下空间场所住宿的外来人员应办理暂住证和健康凭证。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居民小区的地下空间场所开办卡拉OK厅(含餐厅)、录像厅、放映厅、舞厅、网吧、游艺厅等项目。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场所内不得生产、使用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不得使用和储存煤气罐以及其它火源性器具。 第十三条 使用地下空间场所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不得拆改结构。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所使用的地下空间场所的消防、治安、卫生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本办法管理本辖区已使用的地下空间场所。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区相关部门通报,由区相关部门做出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报区相关部门同意后予以查封,由区相关部门收回使用权及其证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