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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03〕 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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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有效性] 失效

(失效)朝政发[2003]29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06-25 10:46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朝政发[2003]2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建立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制度是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市场准入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效途径。2001年6月1日,我区正式实施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制度。两年多来,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发[2001]30号)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在加快市场准入速度、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巩固成果,进一步深化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优化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限时完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朝阳分局转告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并通过WWW.HD315.GOV.CN网站转告工商朝阳分局。工商朝阳分局在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项目,应尽快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示不同意的,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过WWW.HD315.GOV.CN网站转告工商朝阳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工商朝阳分局对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后置审批项目的,将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其中“***、…”,需要取得专项审批之后,方可经营)”,并要求申请人承诺3个月内完成后置审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朝阳分局转告的后置审批项目,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申请人申报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通过WWW.HD315.GOV.CN网站转告工商朝阳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批决定期限将超过申请人承诺后置审批时限(3个月内)的,应通过WWW.HD315.GOV.CN网站转告工商朝阳分局,并写明原因和预计完成的审批时限。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进行监管。对未经专项审批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各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能,依法严厉查处。 三、强化责任追究。由区监察局负责,对企业登记互联审批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每季度初,工商朝阳分局将上季度互联审批的情况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监察局,内容包括:上季度互联审批的项目数、前(后)置审批项目数、已获审批项目数、未获审批数及原因。区监察局通过网络对互联审批的运行情况实施日常效能监察,对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回复的,查明原因进行督办,每季度对各部门完成互联审批的情况通报一次。对参与互联审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完成审批工作的,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互联审批工作纳入区政府年终考核内容。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