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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03〕 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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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发[2003]26号 关于印发朝阳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4-06-25 17:19:17.0 10:30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朝阳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3]26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朝阳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朝阳区新建改建居住区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收缴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93)京建开字第6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朝阳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区计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农委、区街办、区教委、区文化委、区绿指办、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卫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工商朝阳分局、公安朝阳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委,由区计委、区建委、区农委、区街办、区教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监察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办公,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建委开发办签订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配套协议》),组织协调、监督本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建委委托项目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对已与区建委开发办签订《配套协议》的居住区中的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卫生局、公安朝阳分局、东区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和各项使用功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建委开发办签订《配套协议》后,向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上报配套设施及小区周边绿化、市政等工程建设的进度计划,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项目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计划审核批准后,依计划监督配套设施的建设及收缴工作。 第五条 收缴范围 《配套协议》确定的配建项目,除体育场、文化广场、存车处 、汽车场库、金融邮政设施、绿化隔离地区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项目中属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外,所有项目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其中有偿收缴部分由区政府购买(邮电设施除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收的设施由其委托项目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使用。 (一)配套设施的收缴 1.无偿收缴的配套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行政管理设施(存车处 、汽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等除外)、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卫生站、环卫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派出所及巡察设施。 2.有偿收缴的配套设施: (1)社区服务设施:由区政府按(93)京建开字第6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收缴; (2)商业服务业设施:凡在1998年10月25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以开发单位首次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商业服务业设施中的粮食、副食、便民商店即综合粮油店、综合食品商店(场)、副食店、蔬菜店、综合便民店及书店由区政府依据(93)京建开字第653号文件的规定按建安价购买;凡在1998年10月25日后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以开发单位首次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根据国发[1998]34号令的要求,商业服务业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执行。 (3)邮电设施:由东区邮局按(93)京建开字第6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购买。 (4)绿化隔离地区执行京政发[1994]7号或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项目中属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可交乡政府列入集体资产管理,用以平衡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资金或解决劳动力就业等问题。 (二)配套设施的接收使用 1.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由区教委接收使用; 2.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区卫生局接收使用; 3.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存车处 、汽车场、物业管理用房等除外)、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站、环卫设施等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使用; 4.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由区文化委接收使用; 5.派出所及巡察设施由公安朝阳分局接收使用; 6.邮电设施由东区邮局接收使用。 上述接收使用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所接收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区属主管部门如需改变所接收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报批前须与配套设施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达成一致。 第六条 接收程序 (一)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组织接收使用单位到配套设施现场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与接收使用单位同时到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签订三方确认的《接收配套设施协议书》; (三)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设施移交接收使用单位; (四)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邮政设施除外)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评估部门为国家认可的有评估资质的单位); (五)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将配套设施的产权证、资产评估等相关资料移交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造册(邮政设施和绿化隔离地区执行京政发[1994]7号或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项目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除外)。 第七条 以往配套设施的清理及追缴 (一)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协助区建委开发办整理1989年以来区建委开发办成立至今签订的所有小区《配套协议》,并发至项目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协助区建委开发办组织项目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未签订小区配套协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到区建委开发办补签小区《配套协议》。 (三)项目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配套协议》对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收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分类汇总,整理出已收缴和未收缴两类配套设施的情况。 1.已收缴的配套设施的情况包括:已交纳集资款的配套设施面积和已接收的配套设施面积。 2.未收缴的配套设施的情况包括:未建未交、已建未交和在建未交的配套设施。 在收缴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建未交的配套设施进行配套管理。 第八条 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配套设施的接收及相关工作情况。 第九条 为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三同时”),区开发配套管理办公室将建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挂牌公示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