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