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市政管委关于《朝阳区道路建设及养护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朝政办发〔2009〕2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道路建设及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