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京国土法〔2006〕440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启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印章的管理使用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具体负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启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