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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6-03-29
  5.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 〔2006〕 13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6-03-31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改善区域投资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区决定从2006年3 月29日起,在本辖区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中推行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认识

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是国际、国内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关系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也是创造公平竞争和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 同时,我区是2008年奥运会主会场所在地,届时将接待大批国外运动员、官员和游客。因此,做好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形象和声誉。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表明政府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决心和一贯立场,努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声誉。

二、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成立区商标侵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工商朝阳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工商朝阳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公安朝阳分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朝阳分局。

三、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工商朝阳分局是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流通领域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对游商的治理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公安朝阳分局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建立商标专用权社会监督保护机制

由工商朝阳分局负责筹建保护商标专用权志愿者队伍。通过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延伸执法部门监管触角,扩大信息来源,及时发现和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商标侵权,维护商标专用权者的合法权益。

五、集中整治商标权侵权行为,创造良好竞争环境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4月26日)之前,在全区集中开展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营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强大声势。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打点、街乡组织打片、职能部门办案”的执法格局,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形成执法合力,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特别要切实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附件:工商朝阳分局关于在服装小商品市场中推行商标授权经营管理的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工商朝阳分局关于在服装小商品市场中推行商标授权经营管理的通知

前一时期,我区市场中曾多次发生经营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行为,引起了国际消费投诉,给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营单位及商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商标授权经营管理,是指经营者对其经销的带有商标的商品来源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各市场经营单位要在市场内实行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完善市场自律体系,积极引导商户走“品牌”经营之路。要从调整商品结构入手,疏通渠道,积极引进在国际和国内有竞争力的品牌,同时将无品牌、“傍”名牌、信誉差的商品清退出市场,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各市场经营单位开展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严格审查进场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要查验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管理档案中应当保留加盖企业公章的经营者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商标注册证明的有效性。管理档案中应当留存加盖注册人公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属于多级代理的品牌,商标注册人如盖章有困难的,应当加盖代理商公章。管理档案中留存的营业执照应当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企业名称一致。

(三)代理经营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管理档案中应留存注册人的授权经营证明或有关代理关系证明。属于多级代理的,每一级代理关系应完全链接,同时应查验经营者是否在授权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期限内经营授权商品。经营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非代理),管理档案中应留存正当进货渠道的凭证,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

(四)管理档案中应留存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图样。难以留存标牌的,可提交实际使用商标图样的照片。

(五)经营进口商品的,除应当留存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代理关系证明复印件外,还应留存有关进口手续(如:报关单据、商检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代理人的公章。

(六)对本通知公布之前已在市场内经营的商户,要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内,建立健全商标备案资料;新开商户要在进场前提交完整的商标备案资料。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商户,不得在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市场经营单位在市场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中规定的48种进口品牌商品,一律不得经营。

(二)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一律不得经营。

(三)避免经营商户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督促经营商户严把进货关,不接受身份不明人员的送货,不经销来路不明的商品。认真建立完善进货商标档案。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积极配合商标权利人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清侵权商品的来源和储量。

(四)建立商户商标信用档案,对不能提供所售商品使用商标证明及授权代理证明或进货证明的,要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对商户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商户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提高其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自觉性。

四、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关系我国声誉和国家利益,市场经营单位要按照商标授权经营管理的要求,加强市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销售箱包、手表、眼镜、服装等商品商户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商标管理制度,杜绝经销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凡对售假商户以及为售假提供便利条件、不履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详见附件:

    2006-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