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教委、区农委、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区卫生局、公安朝阳分局《关于加强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规范管理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民办流动人口
子女学校规范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办学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自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5〕27号)精神,结合我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数量多、分布广的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是全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单位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将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纳入区域教育发展尤其是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督查。
区政府成立朝阳区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副区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区教委、区农委、区建委、区法制办、区综治办、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局、公安朝阳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朝阳交通支队、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办公室主任由区教委主管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主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联络和指导监督。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成立由文教卫生、城管分队、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并明确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的工作机构。
二、严格标准,加大投入
举办民办流??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符合法定办学条件和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消防、师资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办学标准见附件)。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举办者应依法加大办学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达到办学标准。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积极加大对乡域内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依法办学的支持力度,凡出租房屋用于举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出租房屋收益人应将部分租金收入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对于举办者和乡村两级投入较大、符合办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要求,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确保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学校存续期间的安全事故和经济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校舍的出租方,应确保校舍符合办学要求,对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明确区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具体分工如下:
区教委是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依法审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并将其纳入民办学校常规管理,对非法办学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区农委负责指导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做好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出租房屋管理、安全检查、建立村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协助区教委做好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登记备案工作,杜绝新增未经批准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
区法制办负责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中的依法行政工作。
公安朝阳分局负责对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依法处罚;协助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秩序。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防病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对学校食堂卫生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非法建设的拆除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建委(房管)负责审查用于办学房屋的权属,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鉴定;指导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对用于办学的出租房屋进行备案。
朝阳交通支队负责定期对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在校生及教职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对校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区安全生产局负责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安全教育,并协助安全检查。
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纳入全区流动人口管理总体规划。
区综治办负责学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指导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综治办开展工作。
(二)依法规范,分类指导
根据政府负责、齐抓共管、依法规范的工作原则,按照“审批一批、整顿一批、关停一批”的工作思路,加大对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1. 对有客观存在必要、具备规定办学条件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区教委联合卫生、房管等职能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经审批开办的学校,由区教委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实施常规管理,同时纳入学区管理和教育督导网络,学校必须办理校方责任险。
2. 校舍符合所在乡乡域规划并经乡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基本符合办学条件但教育设备欠缺、操场面积不够、校长和教师资质未完全达标的学校,由学校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区教委审查同意后,书面批复学校暂时允许办学,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达标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该停止新学年招生直至依法予以关停。
3.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及时向区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教委、区卫生局、公安朝阳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联合学校所在地乡政府组织实施。
(三)建立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的长效机制
强化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在出租房屋管理、拆除违法建设、把好开办源头关和日常监督检查方面的责任,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逐渐建立条块结合、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地区主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1. 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协助区教委,对本乡域内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进行登记,详细掌握基本情况,每学期开学初将基本情况汇总到区教委,由区教委负责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抄报区相关职能部门。
2. 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加大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确保出租房屋安全。用于办学的出租房屋,必须通过区建委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鉴定,由出租方申请,经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教委批准并报区建委(房管)备案后,方可签定租赁协议,未经批准的出租房屋用于开办学校的,坚决予以查处。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用于办学和出租方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出现事故的,出租方与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村委会和集体企业不得出租房屋用于举办未经批准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一经查实,将对违法出租人依法严厉查处。
3. 建立职能部门履职报告制度。区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加强专项检查,尤其要将校舍安全、食堂卫生、班车秩序等作为管理重点,各单位应于每学期末将履职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4.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出租人、村委会与学校、学校与安全工作责任人员之间,应逐级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办法,保证安全工作不留死角。
5.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定期组织派出所、文教卫生、城管分队、综治办等部门,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区卫生局、区教委等职能部门通报情况,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四、积极引导,提高质量
区教委、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有重点地建设2?3所示范性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使其成为引导规范其他学校的典型。有条件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可以通过整合农村公用事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建设一部分临时校舍,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正规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区教委可以将资源整合出的公立学校校舍,通过租赁或委托管理的方式,办成专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公办中小学要继续挖掘潜力,增加招收流动少年儿童数量,使更多的流动少年儿童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区教委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组织审批通过的学校参加全区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附件:朝阳区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办学标准
附件:
朝阳区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办学标准
一、学校设置合理,规模适宜,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
二、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应原则参照2005年《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能满足正常教育教学的需求。
三、学校应具备满足教育教学活动基本需要的教育教学设备、现代技术设备、图书馆设备及生活设施等。
四、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资质,配备数量参照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日制中学、小学、职业高中学校校内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校舍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乡政府及以上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必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租赁房屋备案手续。
六、学校食堂必须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食堂卫生许可证。
七、消防安全必须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火灾预警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设施和器材质量、数量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