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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6-02-26
  5.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 〔2006〕 6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6-03-17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关于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司法局《关于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区司法局      二OO六年二月)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及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和“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基层司法所“四建设、一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加强管理),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用较短时间,健全和巩固司法所机构设置,使司法所人员力量得到充实和加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办公条件切实得到改善,基层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开创朝阳区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二、司法所机构设置

    根据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42号)文件精神,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派驻所在地区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

    司法所为正科级单位,按每个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派驻一所的原则设置。编制使用按照区编办、区司法局联合划拨的数额配备。司法所由区司法局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三、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为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六)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七)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区司法局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司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及加强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04〕56号)以及区编办、区司法局、区人事局等有关文件精神,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编制不到位和不符合任职条件要求的,要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调整或直接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形式解决,严格把住进口关。

    (二)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考试录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新调配、调入、录用的司法助理员的年龄和学历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将经审查合格的人员情况上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批。新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

    (三)区司法局、区人事局和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对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司法助理员进行任免、调动、交流。

    (四)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的定期量化考核管理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违纪、违规人员,及时与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沟通,进行处理或清退;对任职满2年的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经考核测评工作无创新、无发展的,要进行诫勉。

    (五)抓好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将学习培训和岗位职责、考核奖罚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司法所人员学习的积极性。

    (六)指导司法所工作。对司法所落实工作职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与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监督、评议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健全、完善司法所例会、培训、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五、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司法所的领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区编办、区司法局相关文件规定,新调配、调入、录用的司法助理员年龄不得超过35岁,并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非法律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者,须取得法律专业培训证书。对拟调入人选的基本情况,要及时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初审,经市司法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入。

    (三)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将司法所工作职能纳入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整体工作计划,对司法所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五)按照市司法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京司发[2005]13号)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在办公用房、用车及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保证司法所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如调整或新建司法所办公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考虑。

    六、司法所经费保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京司发〔2005〕13号)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司法局协调区财政局将各司法所的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拨付到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财政负责管理。同时,区司法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司法所的投入。

    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为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供经费保障,逐年加大对司法所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解决司法所在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