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工作方案》已经2005年第26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消除本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
安全隐患的工作方案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五年十月)
为消除朝阳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0号)和北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动员大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电梯产权人消除隐患的安全责任,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协调、督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指示精神,全面完成朝阳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成立朝阳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佟克克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主任王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吴平、区安全生产局局长关伟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政府办、区建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安全生产局、区街办、区农委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排查、评估工作,对隐患电梯实施安全监察和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并对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结果进行检验验收和汇总。
区政府办:负责对本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协调、督促,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区建委:负责区属直管公房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区属直管公房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并为改造全区老旧居民住宅隐患电梯提供有关房屋及电梯设备管理方面的政策依据。
区财政局:负责区属直管公房老旧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预算的审核、政府采购、招标、资金划拨工作,并对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区安全生产局:负责对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区街办、区农委:负责组织有关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建立协调工作平台,协调实施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的物业及产权单位,并督促检查各街、乡电梯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本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涉及的20个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分别成立4个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城建科科长为工作小组成员(分组情况见附件1)。
三、工作目标
对本区现有311台老旧居民住宅电梯进行安全隐患评估,查清隐患电梯状况;加强隐患电梯的监督检查和隐患监控,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督促电梯产权人(单位)制订方案、筹集资金进行电梯更新、改造,在1年内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
电梯隐患整改时限:2005年年底前完成区属直管公房隐患电梯整改工作;2006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产权形式的隐患电梯整改工作。
四、实施步骤
本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隐患评估阶段(2005年8月1日?8月底)
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本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进行逐台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具体的更新、改造、修理意见。
(二)部署动员阶段(2005年9月中旬)
由区安全生产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召开有关隐患电梯使用管理(物业)单位会议,部署动员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制定每台隐患电梯的具体整改计划(包括整改技术方案、资金筹集方式、完成时限等具体内容),并于2005年9月26日前将整改计划报朝阳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安全隐患整改阶段(2005年9月-2006年6月底)
1.各电梯使用管理(物业)单位依据电梯评估报告结论,组织召开相应产权人(单位)会议,达成共识,确定具体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技术方案、电梯制造和施工单位选择、资金预算、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将具体整改方案及产权人(单位)名单于2005年10月31日前报电梯所在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2.电梯产权人(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0号)关于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渠道规定,积极筹措、落实好改造资金。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产权人(单位),做好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工作。
3.由电梯使用管理(物业)单位或产权人(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实施隐患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工程。
各电梯使用管理(物业)单位应在隐患整改工作中,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积极协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物业)和产权人(单位)进行隐患整改;督促检查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情况;必要时,要指导召开产权人(单位)会议,以完善法定程序。以各老旧电梯隐患整改工作小组为单位定期将隐患整改进度情况汇总后,报朝阳区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第四阶段:隐患整改验收阶段
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检验机构,对安全隐患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结果进行检验验收,并对电梯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二)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产权人(单位)是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也是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要及时安排好更新、改造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完成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三)相关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协调,加快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进程。
(四)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积极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新闻宣传,及时报道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展。
附件:1.老旧电梯隐患整改工作小组分组名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0号)
老旧电梯隐患整改工作小组分组名单
|
街、乡
|
更新
|
改造
|
修理
|
小计
|
|
街、乡
|
更新
|
改造
|
修理
|
合计
|
第一组
|
潘家园
|
18
|
8
|
|
26
|
第三组
|
香河园
|
61
|
4
|
2
|
67
|
双井
|
2
|
2
|
|
4
|
酒仙桥
|
|
|
9
|
9
|
||
劲松
|
3
|
|
4
|
7
|
望京
|
2
|
|
|
2
|
||
朝外
|
1
|
|
|
1
|
左家庄
|
|
|
1
|
1
|
||
建外
|
2
|
|
|
2
|
太阳宫
|
5
|
|
|
5
|
||
南磨房
|
5
|
|
|
5
|
合计
|
68
|
4
|
12
|
84
|
||
合计
|
31
|
10
|
4
|
45
|
|
|
|
|
|
||
第二组
|
六里屯
|
24
|
|
|
24
|
第四组
|
安贞
|
44
|
3
|
3
|
50
|
麦子店
|
2
|
|
|
2
|
小关
|
5
|
|
2
|
7
|
||
团结湖
|
6
|
|
|
6
|
亚运村
|
8
|
|
|
8
|
||
三里屯
|
|
2
|
|
2
|
大屯
|
4
|
|
|
4
|
||
八里庄
|
6
|
|
|
6
|
合计
|
61
|
3
|
5
|
69
|
||
合计
|
38
|
2
|
|
40
|
|
|
|
|
|
注:非市、区直属公房隐患整改电梯共计238台。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
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五年七月)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住宅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重要的运载工具。本市部分居民住宅电梯,由于产品型号老旧,使用年限较长,运行中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现就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意见 :
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和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
二、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产权人是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老旧电梯更新或改造。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人有明确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人可以作为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工作。对于房改房,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是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也是出资主体。
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对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增加保养、巡视频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安全监察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市政府建立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工作部门联系协调机制,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推动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将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区县政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新或改造的意见。同时,将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纳入特种设备的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如无物业管理单位,则组织有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查清每一台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现状、产权归属情况和隐患整改资金筹集情况,督促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居民住宅电梯产权人筹集资金并按要求更新或改造老旧电梯,确保隐患及时得到整改和消除。
市级、区级直管公房要在1年内彻底消除老旧电梯安全隐患,其他居民住宅老旧电梯的安全隐患力争在1年内基本消除。对于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隐患整改不力,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进行??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产权人负责出资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安全隐患。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人有明确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人可以作为出资主体。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和私有住房电梯更新改造资金的筹集,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京政发〔1992〕35号)规定执行。
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改资金按规定从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中解决;对于不能从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中解决的,由原售房单位筹集资金解决;原售房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落实资金。按上述渠道均不能解决整改资金的,由区县政府协调相关单位筹集资金,用于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改。
市级、区级直管公房老旧电梯隐患整改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规定从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中解决。
中央及部队在京单位住宅的老旧电梯,按系统由其主管部门自行筹集资金,按照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新闻宣传,及时报道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展;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