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区属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清查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详见附件:
2005-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