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详见附件: 朝政办发[2004]43号: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200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