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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 〔2003〕 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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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办发〔2003〕2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朝阳区防治非典奉献爱心社会捐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4-06-25 16:27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朝阳区防治非典奉献爱心 社会捐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3〕2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规范社会各界为防治非典型肺炎所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制定的《朝阳区“防治非典、奉献爱心”社会捐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朝阳区“防治非典、奉献爱心” 社会捐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区民政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防治非典、奉献爱心”社会捐助资金(以下简称爱心捐款)的管理、使用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根据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心捐款是专指来自社会各界为在抗击非典型肺炎一线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的捐助资金。 第三条 爱心捐款的筹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区爱心捐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区街办、区农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审核爱心捐款的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所属区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捐赠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五条 爱心捐款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慰问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一线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家属; (二)慰问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及其家属; (三)支援直接从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用于改造转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 (五)用于区疾控中心、急救站的设备改造; (六)用于为一线医务工作者提供轮休场所单位所需费用的补助; (七)资助非典型肺炎患者中的困难家庭,以及为城乡困难人群购置卫生防疫用品,防止疫情传播。 (八)其他必须资助事项。 第六条 爱心捐款的接受、管理、使用、发放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街乡包片”的原则,各级接受社会捐助工作站、分站负责接受辖区社会各界的爱心捐款。 (二)区捐赠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布捐款专用账号及各级接受社会捐助工作站的地址、电话、工作时间。 (三)接受捐赠使用统一印制的接受捐赠证明,并开具捐款专用收据,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收据凭证合法有效。 (四)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适用范围研究决定爱心捐款的使用方向,捐赠人有明确意向的按照本人意愿使用。 (五)爱心捐款的发放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区捐赠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区捐赠中心负责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接受社会捐助工作站对爱心捐款的接受、登记、上缴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区捐赠中心对爱心捐款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区捐赠中心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爱心捐款的接受、使用情况,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侵占、截留或者贪污捐赠款,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