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朝阳区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街、乡等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朝阳区信息化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属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区财政拨款和各单位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全区统一规划,由区信息办归口管理,在项目的方案论证、投资规模、实施时间、开发商选择、工程验收等方面,必须经区信息办审核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条 朝阳区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朝阳"建设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从降低总成本的目标出发,各单位的网络建设,应全面考虑本单位实际,尽量做到"一网多用",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对于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建立并仍在使用的部门垂直系统专业网,要逐步过渡到朝阳政务专网(Intranet)上来。今后原则上禁止建立全区范围的垂直专业网。
第五条 朝阳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首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纳入本区城市基础建设规划。本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规划要求,结合资源特点,由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信息化应用推进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区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区信息办提出资金的使用意见,报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财政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要求划拨给区信息办统筹安排使用,以统一标准,减少支出、避免重复建设。此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与区信息办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向区信息办提交建设方案和资金报告,区信息办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会同区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由区财政局将该项资金拨给建设单位使用。按规定应由政府采购的设备,由区采购办统一购置。
第八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区信息办统一审核后,还应报市信息办审查备案(备案办法依据市信息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信息办对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答复。对审查不合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区信息办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论证,并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
依法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资质认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局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重大项目应当通过区信息办组织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建设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区信息办协助市信息办对重大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时,应当由区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信息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区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市信息办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OO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