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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12-01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人社发﹝2015﹞22号

    辖区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朝政发〔2013〕17号)精神,择优认定一批“跨行业、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式”的公共实训基地,我们起草了《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加快培养一批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劳动者,提高其实操能力和技能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立足区域经济发展与现实需求,面向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以及本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且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为其提供技能实操训练和观摩交流服务。

    第三条 实训基地的认定范围包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及辖区内企业集团。

    第四条 实训基地按照“贴合需求、校企并举、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并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区分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辖区内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集团,申报实训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地符合要求。具有相应的实训场地,能够满足年实训规模不少于100人的需求,并符合有关职业标准对实训场地的规定。

    (二)设备设施先进。生产设备或实训设备在区域范围内、同行业或同工种中处于领先水平,能够代表本职业(工种)设备革新的发展方向,对参训人员技能水平提升、适应科技进步与时代发展具有实际意义。

    (三)实训教师优秀。每个实训工种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等级且较为稳定的实训指导教师,能够承担设备操作讲解与实操训练指导等教学任务。

    (四)契合区域发展。培训机构或企业集团申报的实训工种符合朝阳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技能人才发展趋势。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对促进和稳定就业起到积极作用、为辖区民生事业做出积极贡献、拥有经验丰富的“一体化”教师或技艺高超的“首席技师(员工)”的培训机构和企业集团将优先考虑。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实训职业(工种)区分A、B两类,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对不同职业(工种)技能人才的需求程度,将现代服务、金融、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四大主导产业等急需紧缺工种列为A类(见附件),A类之外的列为B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对A类职业进行补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实训基地区分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每个实训基地在一个有效期内只能申报一个类别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一般项目的实训基地,其实训职业(工种)不受A、B类别的限定,年度实训辖区技能人才不少于80人(不包含本单位学员或职工)。

    第九条 申报重大项目的实训基地,其实训职业(工种)应在A类范围之内,年度实训辖区技能人才不少于100人(不包含本单位学员或职工),且实训高级工及以上人员不低于实训总量的30%。

    第四章 申报及认定

    第十条 拟申报实训基地的培训机构或企业集团应于每年的3月20日-3月31日期间,向区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区指导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申报材料清单;

    (二)《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申报书》;

    (三)培训机构或企业集团相关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应提交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企业集团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实训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区指导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当年拟认定的实训基地、实训职业(工种)及实训项目类别,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牌匾。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应依据申报项目内容,按年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针对项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及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及时改进工作措施,确保实训项目按时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在项目实施期间,要进一步加强与区域内外优质培训资源的联系与合作,尤其要与区域内1-3个优质培训资源形成固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向有实训需求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提供实训服务。

    第十四条 参训学员完成实训后,实训基地应对参训学员实操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估,并依据参训学员技能水平提升以及参训期间表现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要在建设过程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对实训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实训活动日志、参训学员名册、照片、视频资料、教学研究成果及经验总结等材料进行留存。同时要加强与区人力社保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 实训项目考核采取跨年度考核方式,从实训基地认定之日起进行计算。实训项目实施每满一年后,各实训基地应在一个月内向区指导中心提交年度项目结题材料,区指导中心汇总整理各实训基地结题材料,提出考核评估安排建议,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实训基地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实训基地,按照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每年分别给予6万元和10万元资助;对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实训基地经费。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将对运行规范、圆满完成当年项目计划、社会效益好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实训基地予以扶持。被认定为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培训机构,在工种升级、增项、评比表彰等方面将优先考虑;被认定为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辖区企业集团,在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首席技师工作室建设、技能人才评比表彰等方面将优先考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市区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训基地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工具购置等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结束后需重新申请、再次认定。区人力社保局将视实训基地项目开展情况及辖区技能人才需求状况择优认定。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将加强对实训基地的监督与管理,对连续两年未开展实训、拒绝配合区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将取消实训基地资格;对出现弄虚作假骗取经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明属实,取消其实训基地资格,收回牌匾,追回实训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已被认定为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需重新申请,经认定为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方可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A类职业(工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