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第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区政府各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从政治上看”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切实履行维护首都安全重大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和市政府指示精神及区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区域功能定位。结合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点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着力落实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任务目标,提升“四个服务”水平;着力推动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着力破解“大城市病”,提高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水平,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首善之区。
(四)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五)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区委相关贯彻落实办法,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强化质量意识,建立质量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高质量要求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到数字准、情况明、职责清、决策科学高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离京出访、出差,应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备,并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五、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六、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和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勤勉廉洁,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七、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疏功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着力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抓好“三件大事”,打好“三大攻坚战”,落实区域功能定位,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区域新发展。
八、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切实发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严格实施人口规模、建设规模双控,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城市功能优化提升,实现减重、减负、减量发展。
九、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健全完善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城市治理体系机制,下大气力治理“大城市病”,坚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十一、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扎扎实实办好重要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根据市级有关部署,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和碧水攻坚战;深入实施河长制,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注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利益调整以及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邀请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群众参与论证咨询并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及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区政府各部门、街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政策规定,制发后要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十五、严格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重大事项的、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附具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进行决策。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作用。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执法联动。要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要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重大决策事项前期的调查研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邀请区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列席,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八、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九、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街乡的,应事先充分征求意见、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区委领导下与区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严格落实政务公开清单制度,研究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三、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二十四、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完善民需汇集、民计采纳等工作机制,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二十五、坚持分级分类、利企便民、集约节约原则,切实推动政府网站集约、规范、创新发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十七、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监督等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并按要求对外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的相关工作。
三十三、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四、区政府党组及各部门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优化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委贯彻落实办法,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
三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福利,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重点区属机构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择时召开。安排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重大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审议需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四)讨论和通过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本区财政预决算;
(五)讨论和通过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2次,必要时随时召开;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区政府重要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审议需向区委汇报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需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五)研究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事项;
(六)沟通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星期一下午为例会时间。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三、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专题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紧急事项或有关专项工作。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向区政府报送书面请示,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待区长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作出会议安排。
四十五、提请区政府会议讨论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应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责部门应精心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并于会前3天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讨论议题时由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要主题突出、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与会人员发言应直述观点、语言简练,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在规定时间、地点提前候会,会议期间要遵守会场纪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四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请假,需向主管区长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四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八、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朝阳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和中央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等政策文件要求,严格公文审批管理。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要求,符合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文。
四十九、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送呈,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的事项。
五十二、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或主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五十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重要事项报区政府领导审阅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四、切实精简公文,注重实效。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是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决定、意见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应是涉及全区某一方面重要工作,需要全区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执行或周知的工作部署、相关规定或通知等。对于内容相关、政策配套的文件,应同步起草报送,合并发文。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五、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举办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请区政府批准。
五十六、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提前5天将会议活动安排及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确需出席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从严统筹安排。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时,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区外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邀请区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外办。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申办、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区外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五十九、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区长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同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出访直接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上述单位的处级副职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六十、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国访问次数、时间、国家数量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外办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六十一、要把抓落实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重点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调研和批示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统筹组织区政府各项督查活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对于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度。
六十三、区政府对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并统筹组织年终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将及时反馈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督促整改提升。
第十四章 学习和调研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提高开放能力,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关注世界发展前沿,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发展;要提高工作统筹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要求,注重安排以“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蹲点方式开展调研,全年蹲点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周。要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和群众需求,同基层干部群众一起研究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调研课题,每年至少形成1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十五章 作风和纪律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要求,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聚焦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要强化群众观点,增强公仆意识,走好新形势下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六十七、区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区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要紧急事项。执行中央、市委及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六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不搞层层陪同。除蹲点调研外,原则上不安排在外用餐;确需用餐的,按相关规定安排自助餐或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六十九、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认真落实党政机关视频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保密要求组织视频会议。
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长批准。应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应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部署和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或区长同意。
七十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发表涉及政府系统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区政府报告。
七十三、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区长离京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需提前向市长和区委书记请假。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需提前向区长请假。
七十四、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休假,需提前向区长、主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外出回京后,应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七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和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除涉及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头条新闻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进一步压缩会议活动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
第十六章 附 则
七十六、区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属垂直部门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2015年8月5日印发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朝政发〔2015〕7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