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朝阳区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区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机制,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3.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4.坚持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或帮扶措施,关爱儿童健康成长。
(三)工作目标
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到2020年,面向朝阳区全体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福利保障制度和机制更加健全,满足全体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成长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
二、保障范围
(一)困境儿童
1.家庭困境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2.自身困境儿童。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下同)、受艾滋病影响或身患重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
3.监护困境儿童。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
(二)留守儿童
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需要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关爱的儿童。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
1.加强生活保障。全面做好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对同时符合多重条件的困境儿童,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保障。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的儿童,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规范和拓展家庭寄养,建立家庭寄养和跟踪评估机制。依法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病残儿童寄养转收养帮扶机制。建立以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为核心的收养评估制度,强化被收养儿童监护状况跟踪评估。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各街乡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困境儿童参保政策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及时将身体残疾或罹患疾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保障范围,建立术后定点康复服务制度。建立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落实0-3岁困境家庭婴幼儿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由区财政给予年度全额保险费用补贴。按实际情况,逐步推动全区0-3岁婴幼儿统一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加强基础教育保障。加强对家庭履行教育职责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各街乡要广泛开展适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促进儿童家庭、学校、社区学习与交流互动。加强对学前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提供分类教育资助,强化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规范不能到校学习的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支持特教学校、有办园资质的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强化控辍保学工作,确保所有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将夫妻双方在区内打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各街乡
(二)强化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工作
1.落实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落实监护主体责任的教育,使其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各居(村)民委员会要运用多种方式讲法律、讲道理、讲情义,开展儿童监护培训和法治宣传,提高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劝诫、制止。
责任单位:各街乡、公安朝阳分局
2.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困境儿童,要采取亲属抚养、福利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困境儿童,以及由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困境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长期居住地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供帮助。对于多重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要重点关注,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帮扶。
责任单位:各街乡、区民政局、公安朝阳分局、区财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3.发挥属地政府和自治组织作用。各街乡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肩负起监督责任,切实掌握儿童家庭监护情况,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监督,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开展社区儿童监护培训和法治宣传,提高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
责任单位:各街乡
4.落实教育机构监护责任。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政策和教育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为高中阶段具有低保证、孤儿证、残疾证等证明经济困难证件的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确保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联系帮扶制度,确保每位在校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都有帮扶教师的辅导。切实加强对我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常态化、全覆盖。建立教师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引导外出务工家长经常与孩子联系沟通,形成学生、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区域内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民办学校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
5.加强对家庭监护工作的引导。各街乡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培训与指导,提高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区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对街乡、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规范和拓展家庭寄养,依法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病残儿童寄养转收养帮扶机制。建立以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为核心的收养评估制度,强化被收养儿童抚养监护状况跟踪评估。探索建立困境儿童监护津贴制度。
责任单位:各街乡、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三)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机制
1.建立源头预防机制。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作用,开展预防和教育工作。围绕和谐家庭建设,深入开展亲子教育、代际沟通、行为矫正、自我保护等培训服务。督促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前子女监护安排,说明有关情况。坚持定期走访困境儿童家庭,对面临陷入困境的儿童及家庭,应会同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做好预防服务工作。对事实留守儿童家庭,要教育、引导外出务工的父母与子女常联系、多见面,鼓励父母外出务工期间保持与教师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状况。各街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各街乡、区文明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困境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受理,及时给予帮助。
责任单位:各街乡、区民政局、区教委、区司法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健全完善区、街道(地区)、居(村)民委员会三级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困境儿童单独生活或将低龄儿童置于监护照料、安全保护范围之外的,要对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责令改进。对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的,要协助落实委托监护,必要时可由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困境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区民政部门就近护送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保护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公安朝阳分局、各街乡、区民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4.建立评估帮扶机制。各街乡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区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协助下,对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或协助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待遇。各相关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组织志愿服务等形式,引入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教育、医疗、康复等领域专业力量,共同开展困境儿童帮扶工作。
责任单位:各街乡、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公安朝阳分局
5.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或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以及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此类情况的,应当建议、支持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各街乡、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四、工作体系
(一)完善工作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得到有效帮扶。区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教委、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
(二)提升服务信息化水平
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实现对全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建立详实完备的台账。公安机关提供全区户籍儿童数据信息,负责对信息不符的人员再次核实户口登记等工作。区教育部门应对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及时共享数据。依托北京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系统强化困境和留守儿童风险评估。各街乡牵头对辖区儿童成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类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方案进行消除,有关部门要及时落实各项关爱救助保护政策措施,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保护工作无缝衔接。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乡、公安朝阳分局、区教委
(三)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整合区内资源,构建区、街乡、居(村)三级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网络。区民政部门要发挥枢纽平台作用,统筹做好全区儿童福利与保护相关的培训、示范、指导和服务工作。各街乡要确定儿童督导员,指导居(村)儿童主任开展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面向本辖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服务。统筹设置临时庇护场所,探索开展困境儿童就近庇护工作。各居(村)民委员会要确定儿童主任,并可结合实际,设立儿童之家,面向社区内困境儿童及家庭开展活动、提供服务。逐步完善各级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推进功能拓展和转型升级,满足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照料等需求。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各街乡
(四)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作用
1.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和维权活动。团区委要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区妇联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区残联要落实残疾儿童政策,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做好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2.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民办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面向困境儿童提供集中托养、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并在规划、用地、水电气热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探索实施民办儿童公益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倡导驻区企业履行关爱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展结对帮扶、慈善捐赠、公益服务项目等多种形式,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帮助。
3.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在儿童保障领域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拓展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社联动”服务项目,促进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融入社区。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困难帮扶、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监督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各街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任务、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强化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围绕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救助保护、儿童福利和残疾儿童康复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爱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种活动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增强生活信心,健康快乐成长。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进全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强化责任意识
各街乡、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部门职责研究具体落实举措,承担并履行好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区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的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对因此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