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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单位财务处理的规定(朝财街〔2004〕51号)

日期:2004-05-24 来源:区财政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我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整体部署,区划领导小组已派员组成工作组,对涉及撤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备案。现对撤并乡的财务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划调整中涉及撤并的乡,包括: 原黄港、原南皋、原楼梓庄和孙河、崔各庄、金盏乡。

    二、至2004年5月31日前上述各乡的乡财政、乡机关财务、所属社保所单位的帐套做封帐处理。封帐前的各种会计报表仍由原单位编报。

    三、原黄港、南皋、楼梓庄乡政府的以上账户经区财政局审批撤销后,将余额分别并入新成立的孙河、崔各庄、金盏乡政府的相应账户。

    原黄港、南皋、楼梓庄和孙河、崔各庄、金盏乡政府将5月31日前有关帐套的各项科目余额汇总编制转账凭证,依此纳入新成立的孙河、崔各庄、金盏乡政府新启用的相应帐套核算。

    四、原黄港、南皋、楼梓庄和孙河、崔各庄、金盏乡政府的资产、负债、权益,除按截至2004年5月31日止的帐面价值移交外,帐外按国家标准构成固定资产的和未完工程的有关资料亦应同时移交新成立的乡政府。

    五、原黄港、南皋、楼梓庄和孙河、崔各庄、金盏乡政涉及贷款或为贷款提供担保引起的责任,由新成立的乡政府承担。

    六、原黄港、南皋、楼梓庄乡政府的会计资料,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对“资产评估鉴定组”和“中介机构”评定截止日至封帐日期间发生的有关支出业务,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予以确认。

    对封帐日至启用新账日期间发生的支出业务,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予以确认。

    八、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