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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4-07-10
  5. [发文字号] ----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4-07-10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朝财街〔2004〕64号)

    第一条 为加大本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社区建设和外来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685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征收,采取委托代征代缴方式,由区地税局委托各街乡代理征收上缴。

    第三条 委托代征的范围,包括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四条 委托代征办法。区地税局与各街乡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各街乡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缴。

    第五条 各街乡代征的各项税费应单独记账核算,集中上缴入库。

    第六条 建立激励机制。区财政局根据区地税局和各街乡提供的代征税款完成情况,将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形成的区财力全部返还给街乡,专项用于各街乡社区建设及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此项收入不纳入街乡体制财力计算,每年年底单独与各街乡结算兑现。

    第八条 凡个人在本区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对于个人违法建筑进行出租的,不适用本办法,而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