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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财政局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朝财会[2003]1115号)

日期:2004-01-05 来源:区财政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会[1996]504号)的规定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财政局的通知”(京财会[2003]1861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区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做好相应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代理记账审批程序:

    (一) 申报资料

    1、 申请书

    2、 《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准名称批件

    3、 验资报告

    4、 公司章程

    5、 法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资格证

    6、 任职人员的会计职称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7、 房产证明或房屋使用租赁合同

    8、 办公设备、电脑、财务应用软件情况说明

    9、 收费标准

    10、 委托合同书范本

    11、 内部控制制度

    12、 内部《会计制度》

    13、 内部《财务制度》

    (二) 申报单位将上述资料(全部A4稿纸)准备齐全,于每月的最后一周报送区财政局审验。

    (三) 区财政局收到申报单位上报资料后,办理审验、批复手续。

    (四) 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批复函发至申报单位(公司),申报单位(公司)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增资、增项审批手续(同时提供上报留存复印件)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

    (五)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单位报送资料至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一个月内完成。

    二、 代理记账年检程序

    (一)提交年审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

    2、 《代理记账许可证》;

    3、 年度内签约代理记账合同(报财政备案栏);

    4、 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代理记账帐业务开展情况、履行签约合同情况;

    5、 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及人员调整变动情况(新调整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职称证原件<审验>、复印件<留底存档备案>)。

    (二) 年检时间:原则上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年检期。

    (三) 年检地点:朝阳区财政局(日坛北路3号)。

    (四) 登记年检记录:在《代理记账许可证》加盖“ 年度检查印章”、公示公告。

    三、 日常管理

    朝阳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记账公司进行管理及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制度制定执行情况、人员在岗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代理记账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按规定参加年检和其他相关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实施办法由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