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关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朝财会〔2004〕103号)

日期:2004-01-08 来源:区财政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区属各有关企业:

    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以财会[2004]2号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以财会便[2004]1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在我区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区各类企业总数和区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贯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举措,《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主要依据制定,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特点。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据此规定,制度中对“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了界定,即: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统评 [2003]495号)的企业。该标准主要是从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用人数三方面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中小企业的划分做出规定。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1、各单位要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工作,要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作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前的学习准备工作。

    2、小企业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3、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