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财监督〔2011〕183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评审中介:
依据《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和《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二〔2003〕1136号)、《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京财经二〔2003〕12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朝阳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财政 投资评审 办法 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1年5月20日印发
朝阳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和《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二〔2003〕1136号)、《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京财经二〔2003〕12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朝阳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监督检查所统一组织实施,并委托中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3.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4.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5.区级国有建设单位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
(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预算、结算、决算;
(三)申请市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评审;
(四)其他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具体内容见《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对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结(决)算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和专项评审等工作制定流程(见附件1)。
第八条 评审依据(见附件2)
(一)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九条 区财政局监督检查所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履行的职责
(一)研究和制订投资评审的有关办法和制度,组织中介机构实施开展评审工作;
(二)确定投资评审项目,向中介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下达委托通知书,审核中介评审方案,审核中介人员资质,对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送达的评审资料进行确认,登记《工程项目资料接收清单》。并审核上报评审资料是否齐全,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有发展改革委立项、送审内容是否与申请资金的批复范围一致等;
(四)负责协调评审工作中,中介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及相关事宜。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本局业务科室、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委派有关人员对中介机构履行受托评审事项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协调工作。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初审报告进行复核;
(六)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及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字〔2001〕512号)文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七)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如会议纪要、中介机构各阶段的汇报记录等;
(八)依据中介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下达评审意见,为业务科室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履行的职责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应为原件,建设单位提供复印件的,应与评审机构共同对照原件,真实无误后在复印件上重新加盖相关部门的印章;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不规范、不完整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催交无效时,财政局下达《限期送达资料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建设单位收到《通知书》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补送的资料提交监督检查所;如果在指定时间内项目建设单位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监督检查所与业务科室沟通后,中介评审机构将依据现有符合规定的资料核定工程金额,对手续和内容不完整的资料则不进行评审或退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或者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严格遵循法定评审程序,在约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公正、客观地出具评审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二〔2003〕1136号)的规定;
(四)中介评审机构应当遵守工作汇报制度,在初审阶段及现场评审阶段须向甲方书面报告评审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每个工作阶段须向甲方提交评审工作情况报告;在现场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向甲方如实报告;中介评审机构在与项目单位核对定案表前,须向甲方汇报;
(五) 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及时编制和提交评审报告(报告要求见附件3)。
(六)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收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评审结论和执行评审业务过程中获悉的相关资料严加保密,除委托方以外,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对外泄漏;
(八)在评审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的规定。履行评审职责,保证评审质量。
第十二条 对中介评审机构的要求
中介评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财政局提出的评审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见附件4)。
第十三条 评审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资料齐全后,中介评审机构按照如下时限要求完成投资评审初审报告:
(一)2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10个工作日;
(二) 200万元— 500万元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
(三)500万元—2000万元投资项目25个工作日;
(四)2000万元—5000万元投资项目30个工作日;
(五)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35个工作日;
(六)特大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十四条 其它工作
(一)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洽商和设计变更进行评审时,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共同进行研究。中介评审机构根据区政府有关批示、会议纪要或区发展改革委的批复,将洽商或设计变更等一并纳入整体项目结算中进行评审。
(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所对上报项目的评审范围和金额进行审核,如超出业务科室委托范围,则及时与本局业务科室进行沟通,确定最终评审范围和金额。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朝阳区财政局投资评审流程
2. 项目评审依据
3. 评审报告编制要求
4. 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附件1:
朝阳区财政局投资评审流程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对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结(决)算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和专项评审等工作制定流程如下: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一)接受各业务科室委托评审的请示,业务科室填写《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报主管局长及局长审批。
(二)局长审批同意后,转监督检查所进行评审。
(三)监督检查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中介机构和项目专管员,并向中介机构下达委托通知书,同时向被评审项目单位发送评审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所专管员组织召开评审预备会,建设单位、业务科室、监督检查所、中介评审机构参加会议,会议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的内容,明确项目评审范围、评审方式、送审金额、评审时限,资料清单要求、评审要求及资料报送时间。
(五)中介评审机构接受财政委托任务后,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报财政局监督检查所备案。
(六)项目单位向监督检查所提交评审资料
监督检查所收到项目单位资料进行初步核对后, 2个工作日内,专管员将评审资料转中介评审机构对资料进一步审核。
(七)中介评审机构收到委托评审项目的资料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后,由监督检查所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补充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
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监督检查所经与业务科室沟通后将项目退审。对已初步具备评审条件但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项目,向建设单位发出《关于补充建设项目评审资料的通知》(列明需补送资料的内容),建设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补送的资料提交监督检查所,过期未能补齐资料的,监督检查所经与业务科室沟通后,中介评审机构将依据符合规定的资料核定工程金额,对手续和内容不完整的资料不进行评审。
(八)项目建设单位完全送(补)齐资料后,中介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初审报告。
二、项目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所对评审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介评审机构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中介评审机构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金额。
(四)中介评审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做进一步核实。
(五)中介评审机构与财政局沟通后,将评审结论传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一)针对重大问题及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的书面反馈意见,业务科室、监督检查所、建设单位、评审机构进行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各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落实存在的问题。
(二)中介评审机构根据初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会商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三)调整后的初审报告经监督检查所复核后送达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审阅初审报告后,对初审报告是否达到评审前提出的各项要求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反馈监督检查所。
(四)中介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报送财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所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和评审意见送达各科室,将评审报告和确认书传至项目建设单位。
(五)监督检查所建立项目评审档案,将评审报告、会
议纪要、委托评审通知书、确认书、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
的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附件2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财政评审专项资金(资金审)所需资料清单
一、综合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2.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预算规划、及预算经费明细表等前期准备资料;
3.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4.有关部门对立项的批复或规划许可文件等;
5.有关项目法人组成的相关资料
6.项目实施招、投标文件资料;
7.该项目经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中介等单位审计下达的结论、意见;
二、财务资料
8.项目经费开支的历年的财务会计凭证、各种帐簿、报表;
9.财政资金到位明细表;
10.项目经费年度预算、资金计划明细表及资金到位拨款凭单;
11.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所有合同及相应取费的文件依据。
12.银行对帐单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
13.项目预算经费的构成明细的计算基数的相关资料
14.项目所需各类经费的具体构成及测算依据(主要涉及的文件、制度及标准等)
三、其他
15.其他资料视情况需要时提供
预算评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计概算书 ;
4.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经济标、商务标;经济标需要提供电子版本);
5.中标通知书;
6.工程施工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
7.施工单位及主要人员资质;
8.工程施工图纸 ;
9.图纸会审交底记录;
10.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11.主要材料、设备购货合同;
12.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13.施工组织设计;
14.工程预算书(书面、电子版):书面版包括工程预算书、取费表、人材机表;
15.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16.工程审计有关资料 。
工程结算评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计概算书;
4.招、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工程施工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
7.工程竣工图纸;
8.图纸会审交底记录;
9.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
10.主要材料、设备购货合同;
11.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12.施工组织设计;
13.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方验收单);
15.工程竣工结算书(书面、电子版):书面版包括工程预算书、取费表、人材机表;
16.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17.工程结算审计有关资料。
全过程跟踪评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计概算书;
4.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经济标、商务标;经济标需要提供电子版本);
5.中标通知书;
6.工程施工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
7.施工单位及主要人员资质;
8.工程施工图纸;
9.图纸会审交底记录;
10.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照片;
11.主要材料、设备购货合同;
12.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13.施工组织设计;
14.工程预算书(书面、电子版):书面版包括工程预算书、取费表、人材机表;
15.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方验收单);
17.工程竣工结算书(书面、电子版):书面版包括工程预算书、取费表、人材机表;
18.工程结算审计有关资料。
拆迁项目专项评审所需资料清单
及完成评审工作的时间
一、拆迁项目启动前期必须提供如下资料(资料齐备,以下资料评审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完成)
1.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4.该拆迁项目的评估单位、拆迁拆除单位的投标、中标相关资料以及合同复印件
5.评估单位、拆迁、拆除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项目前期签订的有关合同
7.拆迁的具体政策、制定依据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的复印件;
8.其他与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资料。
二、被拆迁户必须提供如下资料(资料齐备,以下资料评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每个拆迁户(包括住宅及非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明(面积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拆迁协议、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入户调查表、交房验收单、营业执照、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热水器等相关证明。评审公司将根据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的文件规定,审核评估的技术路线,评估公司须予以配合。
附件3
评审报告编制要求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制和提交评审报告。编制评审报告应注意:
一、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评审结论内容应当完整。
三、评审报告内容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的评审结论表内容应一致。
四、对反映建设项目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项目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前,应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具体要求如下: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附件。
一、封面。
二、正文。
(一)目录。
(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三)评审依据。
1.北京市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5.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
(九)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评审机构的其它要求:工程预(结)算的书面文件必须要盖总机构的印章,不得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三)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的有关内容;
(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评审报告格式及内容可根据项目评审委托单位要求,经委托单位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
(五)会议、会商纪要等。
四、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五、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审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附件4
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一、中介评审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应具备的条件
(一)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和确保评审质量的专业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6.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评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7.有财政投资评审经验或参加相关培训,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评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评审工作任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介机构参与资格
1.在本次或者以往的评审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2.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3.执业水平、执业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三)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中介机构,须将下列资料报财政局备案
1.机构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执业业绩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5.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6.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二、对中介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有资质的专业评审人员,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项目的评审业务,应根据专业特点选派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中介评审人员必须在财政局备案,人员变更要及时备案。
(二)中介评审机构人员在执行评审任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开展评审业务,保持职业应有的谨慎,恪守客观公正、守规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评审原则。
(三)评审开始时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评审开始时实行回避制度。
(四)评审机构应要求评审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业务委托财政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审报告以外的事项。
(五)中介评审机构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后,根据项目评审要求和特点,对具体参加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对评审机构的要求
(一)中介评审机构应做好充分的评审准备,了解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项目所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制定恰当的评审计划、方案、程序,报财政局备案。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准确、真实、可靠。
(三)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的业务活动。
(四)不得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串通,私下商讨、咨询、核对有关工程预决(结)算情况。
(五)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中介评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与财政局签订的评审协议中所规定的各类约定,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有关工作规定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受托项目评审工作。
(七)评审过程中,中介评审机构如对评审期间或评审范围进行延伸,须事先征得财政局同意。
(八)中介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评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作误导性陈述或对重要事项不予披露。
(九)对评审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等,中介评审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局。
(十)中介评审机构不得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单位任何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招待活动,不得在被评审报销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费用。
(十一)中介评审机构应自备评审工作所需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不得向被评审方提出与评审计无关的要求。
(十二)中介评审机构评审时在项目单位遇到午餐问题应自行解决,如在项目单位用午餐,应按本单位工作餐的相应标准交付单位相应的金额。
(十三)凡复审和抽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较大幅度漏审的,以及因项目评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财政将对中介机构采取通报批评、扣拨评审费用、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等处罚措施。
(十四)财政对已评审项目进行检查或复核时,对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但中介评审机构因主观原因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没有在评审结论中反映的,财政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十五)对中介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存在不真实、欺骗等情况的,情况属实的,评审报告无效,并责令中介评审机构重新予以评审。
(十六)中介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如出现质量问题财政局有权拒收,并限期修审。
(十七)中介评审机构要按照甲方要求组成评审工作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评审工作人员,确需更换增减评审人员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对中介机构的考评办法
财政将定期或在同类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作出阶段性评比,将评审报告质量分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一)评审报告完全符合评审要求,且评审成绩突出的,为优良。
(二)评审报告基本符合要求,部分内容经说明、修改、补充的,为合格。按情节程度支付项目评审费用。
(三)评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退回重报的,为基本合格。对于基本合格的评审报告,按情节程度支付项目评审费用。
(四)评审报告退回重审、重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评审报告,不支付项目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