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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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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6-08-19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朝财金融〔2017〕55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购买棚户区

改造服务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区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重大办、市住建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京财经二〔2017〕2294号)要求,我们对2016年印发的《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细则》(朝财产业〔2016〕24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实施细则(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重大办《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京财经二〔2016〕7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程序,公开透明、竞争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五个统筹”的具体表现,是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融资工作,稳定金融渠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情况,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一)科学规划,分布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研分析、项目论证、调查摸底、资金需求等基础性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科学合理把握项目开发节奏,依法依规、分步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资金压力。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各相关部门在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计划。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二、工作内容

(一)购买服务范围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在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计划目录内,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购买服务主体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原则上为朝阳区政府,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行政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对农村地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区政府委托区农委作为购买主体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对城中村、边角地等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区政府委托区城管委作为购买主体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对CBD地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区政府委托CBD管委会作为购买主体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除上述项目外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区政府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购买主体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三)承接主体选择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确定。

(四)购买服务程序

1. 购买主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朝阳区棚户区改造计划,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遴选等工作,合理确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资金需求、期限、实施方式、目标、绩效指标等。

购买主体就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需求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区财政局综合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出具审核意见;购买主体将实施方案及区财政局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2.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依法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购买主体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2016年5月16日前已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3.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金额、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4.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等向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融资,确保棚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5.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棚户区改造,保证服务质量。

6. 承接主体应当对其承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封闭管理,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进展、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改造任务推进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积极探索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使用及实现。区财政局应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区住建委等部门应在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时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预算管理

1.区财政局严格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管理工作,及时开展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受能力评估工作,确保购买规模与本区财政支付能力相匹配。对于纳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区财政局要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制定等工作。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向市政府申请地方政府债券。

2.区财政局、购买主体应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3.区财政局要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计划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4.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风险管理工作,认真探索建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避免区域性风险发生。

(三)加强绩效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规定,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探讨推进第三方评估模式。评估工作应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