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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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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7-03-03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朝财资产〔2016〕76号 签发人:欧晓勋

关于印发《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

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相结合,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129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对原《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6年3月28日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6年3月28日印发

附件

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提高固定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129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类占有、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占有、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本区党政机关,是指朝阳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配置固定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固定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实施固定资产采购和对固定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无法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二)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无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资产配置和维护管理成本;

(三)有履行特殊职能的政策文件或相关依据。

第八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依据北京市资产配置标准,研究制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二)负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固定资产配置预算;

(三)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调剂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实行信息化系统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行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并到区财政局备案;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实时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资产配置管理提供准确、完整的存量及配置管理信息;

(三)负责资产配置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预算管理,按照下列程序编制资产预算:

(一)按处置程序及时清理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运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结合业务需求、固定资产存量、使用期限、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完整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并按照有无配置标准分类列示固定资产名称、数量、单价等明细内容,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结合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及资产使用情况,对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申报预算。

(三)区财政局依据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及预算单位履行特殊职能的政策文件,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申请进行审核,超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不予安排预算,无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顺序,根据相关政策和财力情况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经批准并列入部门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可预见事项确需调整、追加资产购置预算的,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区财政局拟同意的预算申请文件中列明不予配置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单价等。(参照区财政局资产科出具的固定资产购置标准审核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尚未明确具体项目内容的预算配置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参照本系统、同级部门基本配置水平,不超过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并优先选择本国产品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和中央部委拨付资金配置固定资产的,按市级和中央部委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配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配置固定资产的,按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配置。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使用固定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配置。确需购置的,按照批准的预算购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承租固定资产达到一年以上的,应书面说明租赁资产的理由,租赁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功能,租赁价格及来源,现有资产存量等具体情况,如涉及房屋还应书面说明坐落位置、使用面积等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申报预算。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且账账、账实相符。

对待结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加强管理。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权属证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区财政局视不同情形,将采取约谈、区内通报、收回违规配置固定资产、核减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责令调剂等措施予以惩戒,拒不改正的,区财政局实施固定资产配置情况的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我区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固定资产购置标准审核表

 

附件:固定资产审核意见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