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朝财监督〔2018〕11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预算单位、各评审中介: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依据《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京财经二〔2003〕122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的意见》(京财预〔2014〕215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评审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依据《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京财经二〔2003〕1229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的意见》(京财预〔2014〕215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评审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市朝阳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朝阳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监督检查所统一组织,委托经北京市财政局招投标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所需费用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安排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中介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以预算评审为主、决(结)算评审为辅的方式。对于已实施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财政决(结)算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财务和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拆迁补偿、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规范;
(四)北京市有关部门关于部门预算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与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价格、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方式
第六条 评审范围:
(一)原则上委托评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应纳入评审范围;
(二)必须进行决(结)算评审的项目:
1. 实际支出超过预算安排金额的项目。其中,已履行资金追加程序的,按照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评审;未履行资金追加程序的,原则上送审金额以原预算安排金额为上限进行控制,超出部分由预算单位自行解决;
2. 已进行预算评审,项目实施时经批准改变原预算安排批复范围和内容的;
3. 无法事前明确具体方案的应急类、保障类等项目;
4. 市、区明确要求进行决(结)算评审的项目。
(三)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会议类和调研类项目、已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的项目、机构运行保障经费类项目、纳入协议采购范围且具有明确资产配置标准的货物类项目、纳入协议采购范围且购买要求清晰、标准明确的服务类项目以及涉密项目;
(四)原则上对以下项目进行退审:
1. 未完工项目申请决(结)算评审的;
2. 已完工项目,经区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下达《财政投资评审资料限期送达通知书》(见附件4),5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仍无法按要求提供评审资料的;
3. 其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及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十)其他。
第八条 评审方式:
(一)预算评审方式:在项目开展前,根据已批准的施工图纸或设备型号及数量、现行的预算定额和价格等资料,确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造价的一种方式;
(二)结算评审方式:项目完工并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的评审,最终确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造价的一种方式;
(三)决算评审方式:项目完工并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通过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综合反映项目实际造价和实施成果的一种方式;
(四) 全过程评审方式:将“预算控制、过程控制、决(结)算控制”贯穿于项目全过程的审核管理模式。主要针对资金额度大、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程复杂的项目,实现对隐蔽工程、变更洽商、非实体费用等提前计量、记录、取证的一种方式;
(五)专项评审方式:按照区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的特殊要求,针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某一方面情况进行评估与审查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监督检查所工作职责:
(一)研究和制订投资评审的有关办法和制度;
(二)确定投资评审项目后,向社会中介机构委托评审任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具体评审要求;
(三)负责及时向区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反映项目评审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受托评审事项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五)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下达评审意见;
(六)对参与评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评审项目实际情况及社会中介机构考核情况,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条 区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职责:
(一)根据项目情况、预算编制工作和资金安排计划,制定年度委托评审计划;
(二)根据项目评审需求,对照《评审资料准备清单》(附件3)初步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及评审资料送审范围、内容、金额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提出评审申请;
(三)协调配合监督检查所完成评审工作,涉及需区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提供;
(四)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评审工作的预算单位,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协助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动协调解决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二)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职责:
(一)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汇报评审工作进展,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收集和存档工作,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7);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八)不得向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评审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图见附件6):
(一)区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根据《评审资料准备清单》(附件3)初步审核拟委托评审项目,如具备评审条件则填报《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批后提交区财政监督检查所,同时,通知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二)区财政监督检查所对拟评审项目提出评审建议,并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日常工作和考核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区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按照审议结果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区财政监督检查所主持召开评审调研会,了解项目情况,并向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前期事项通知》(附件2),明确评审资料准备要求及上报时限;
(四)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资料(评审资料准备清单样例见附件3);
(五)区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对调研会后一个月仍无法按要求提供资料的预算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资料限期送达通知书》(附件4),限期5个工作日;
(六)限期满后,仍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区财政监督检查所填写《财政投资评审退审表》(附件5),并提请区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退审;
(七)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区财政监督检查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实质性审核工作,并组织区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对评审相关问题进行会商;
(八)社会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经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充分沟通,形成初审结论;
(九)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项目初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存在异议的,应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支撑性材料;
(十)项目初审结论经区财政局局长办公会通报后,区财政监督检查所依据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同时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社会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暂停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朝财监督﹝2011﹞183号)和《关于朝阳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朝财监督〔2016〕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
2. 财政投资评审前期事项通知
3. 评审资料准备清单
4. 财政投资评审资料限期送达通知书
5. 财政投资评审退审表
6.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图
7. 评审报告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