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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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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8-01-19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朝财资产〔2017〕5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强化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我局依据北京市财政局新修订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结合我区实际,对原《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办发〔2011〕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7年3月2日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7年3月2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益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本区区级党政机关,是指朝阳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间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基本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报损资产;

(六)大型会议、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七)依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除以上情形外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存货,以及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损失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每季度初10日内,将上季度处置结果汇总)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国有资产在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之间调拨的,参照第六条(一)中的权限审批。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本区其他部门、本区国有企业或本区公益性组织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省市和地区的,经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公益性组织、团体和个人。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提出处理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手续。

第七条 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填写相关表格,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批准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区财政部门批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书面处置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2. 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

3. 区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详见附件1、2),予以批复;

4.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批复结果进行资产处置,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等。必要时应做好账销案存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实物资产的调拨、捐赠

1. 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使用情况和接受资产单位资产使用方向);

2.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审核表(汇总表)》(详见附件3、4);

3.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明细表》(详见附件5);

4. 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需进行工程决算的要提供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5. 接受资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单位性质文件的复印件。

(二)出售及置换

1. 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使用情况及出售或置换原因);

2.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表(汇总表)》(详见附件6、7);

3.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详见附件8、9、10);

4. 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需进行工程决算的要提供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5. 出售股权、股份的,应出具初始投资证明及股东决议等文件;

6. 经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出售方或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文件。

(三)报废

1.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使用情况及报废原因);

2.《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表(汇总表)》(详见附件6、7);

3.《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详见附件8、9、10);

4. 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需进行工程决算的要提供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5.涉及非正常报废的,另须提供造成报废原因的说明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四)报损

1. 申请报告(应说明报损原因);

2.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表(汇总表)》(详见附件6、7);

3.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详见附件8、9、10);

4. 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需进行工程决算的要提供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5. 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

6. 对造成损失责任人或部门的处理意见;

7. 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六)涉及处置车辆的还应提供车辆保险复印件(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份)、车辆登记证复印件(2份)、车辆购置税复印件(2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等,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七)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了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处置资产实行公开交易,电子废弃物(指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电子设备。包括按规定已达报废年限没有二次使用价值的电子产品及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日常使用过程中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或者维修代价较高、使用成本很高的电子产品。如台式电脑、打印机、空调、复印机等(详见附件11))的处置由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与区财政部门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机构联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资产交接前应保持完整,严禁拆除任何部件。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公物仓”存储各单位闲置资产,拟调剂、捐赠资产,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等。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剂。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进行资产清查,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实物与台账不符的由临时机构负责人负责追缴,资产清查结束后要编制资产清单上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资产使用状况按规定予以处置。对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属各单位工作需求进行调剂。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按程序进行拍卖或报废。暂时不需使用的资产存放至区公物仓。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批复是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单位应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补录资产变动信息。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完整、真实。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机密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对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四)对已批准处置资产不按照规定上交或无故长期留用,私自拆除资产部件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相关审批表格,待我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后,将实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打印,纸质审批与电子审批相结合的审批方式。

第十八条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办发〔2011〕6号)、《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朝财资产〔2012〕414号)和《关于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调拨、捐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朝财资产〔2011〕4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进场交易通知单;

2. 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调拨单;

3.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审核表(财政审批);

4.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审核表(主管部门审批);

5.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明细表;

6.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表(财政审批);

7.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表(主管部门审批);

8.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资产)处置明细表;

9.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电子废弃物)处置明细表;

10.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车辆)处置明细表;

11、回收处置电子废弃物目录。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财资产〔2017〕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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