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进一步优化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主聚集区,特制定《朝阳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教委、区金融办、区外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工商朝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领导小组内设专项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主要对金融机构提出的个性化问题和北京CBD金融商会专项扶持资金进行审议。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工商注册、税务关系等均在朝阳区、无违法经营记录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分行、分公司、支行、支公司、营业部。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总部、分行、分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纪委书记、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精算师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或经领导小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迁入、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一、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亿元人民币),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500万元。
二、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转制为法人银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3000万元。
三、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款不得重复享受,且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金融机构总部,需承诺自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之日起10年内不得将总部迁出朝阳区,否则将收回已发放的资金补助。
金融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
2.金融法人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统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企业资格申请表》
7.《金融企业基本情况表》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10.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11.金融机构承诺书
12.金融机构申办人授权委托书、申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迁入、新注册,且在朝阳区行政辖区内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补贴。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分行、分公司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0平米,补贴标准每平米1000元,分三年予以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总部、分行、分公司、外资证券交易所代表处租用及扩租办公用房的,给予租房补贴,每年补贴当年租金的50%,连续补贴三年(免租期结束后兑现租房补贴政策)。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三、自本《意见》颁布之日起,对尚未享受完按原政策给予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按原标准继续落实政策,且不再重复享受;享受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承诺自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得将机构迁出朝阳区,否则将收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期不得少于3年,且需承诺自享受租房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将机构迁出朝阳区,否则将收回已发放的租房补贴。
金融机构申请享受购、租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统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企业资格申请表》
7.《金融企业购(租)房补贴申请表》
8.《金融企业基本情况表》
9.购(租)房协议复印件
10.全年付款凭证复印件
11.完税证明
12.金融机构申办人授权委托书、申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支行、支公司、营业部给予奖励。
一、对在朝阳区注册的外资类金融机构(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总部、分行、分公司,按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排名前5名的予以奖励,用于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员工奖励等。
二、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朝阳区新迁入、新注册,且作为独立纳税主体形成区级收入的金融机构支行、支公司、营业部,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启动资金补贴。
金融机构申请上述三项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统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企业资格申请表》
7.《金融企业基本情况表》
8.完税证明
9.新设支行、支公司、营业部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证明该新设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纳税关系以及自享受上述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得将机构迁出朝阳区的承诺
10.全年各税种发票复印件
11.申请年度发展概况介绍
12.金融机构申办人授权委托书、申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金融机构总部、分行、分公司或对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子女有在朝阳区行政辖区内中、小学借读需求的,由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区金融办汇总与区教委协商审核通过后,由区教委协调相关单位予以优先办理。
第九条 北京CBD金融商会负责免费受理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汇总后由区金融办初审,经领导小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逐级审批后兑现。
第十条 对2005年2月1日至本《意见》颁布之日期间迁入、注册在朝阳区且未享受市、区金融鼓励政策的金融机构总部、分行、分公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本《意见》享受的补助、补贴或奖励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政策惠及金融机构需指定合格的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的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合理高效使用享受的补助、补贴或奖励。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和北京CBD金融商会在申请使用政策奖励资金前,应制定资金兑现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分2批对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兑现补助、补贴或奖励。
第十三条 未列入本《意见》的其他优惠条款,按照《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朝阳区关于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朝阳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朝阳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办法》、《关于促进朝阳区银行分支行建设的意见》等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