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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日期:2019-05-13 03:08 来源:区城市管理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市政市容行政执法职责,规范吊销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本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实施的吊销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处罚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按照本市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划分标准,吊销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对应A档。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第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三)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 实施吊销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处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市政市容执法机关作出吊销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履行听证程序。

    第七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吊销生活垃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