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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日期:2018-02-23 07:06 来源:区城管监督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