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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21-11-01
  5. [发文字号] ----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1-11-12
  8.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北京市朝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履行控烟责任,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不同的市场区域类型,综合运用数量、间距等标准进行布局设置,以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道路、街巷等公共区域内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二)各类大型综合市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专业市场以及其它市场,在非批发区域或非商品集中交易区域,为满足市场人员、周边居民生活需要可以设置1至2个零售点,零售点经营面积一般应在50平方米以上,经营业态应为食杂店、便利店或超市,且符合本条第(一)项标准。

(三)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住宅套数计算每200户(包括户数不足2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四)农村(自然村)按照户籍每100户(包括户籍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五)大型商场超市或者全市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的连锁便利店(自营),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六)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及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七)商用办公楼宇内、公寓楼宇内等入户大堂、公共空间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八)军队大院、高等院校等相对封闭单位内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零售点,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九)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等区域内可以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以适度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可在第五条第(一)项标准基础上放宽20%;

(二)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改变、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第五条的限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内及距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周边区域;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各级党政机关、医院内部;

(六)各类大型综合市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专业市场以及其它市场,在批发区域或商品集中交易区域;

(七)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或者位于正在施工的临时工地的;

(八)居民住宅小区内除一层全开放式门店外,其他非公共、开放区域的;

(九)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等物品以及环境潮湿、易霉变污染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经营学生用品、文具教材、传真打印等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八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五条限制。

第九条 本规定中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起始点。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二)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测量起始点为进出通道口中间点,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作为起始点。但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三)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四)起始点之间有机动车道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行人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测量,并以距离行人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最近的一侧测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本规定中采用如下测量方法:烟草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严禁跨越存在标线、隔离设施的道路,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核查人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

第十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上述学校、幼儿园的认定以北京市朝阳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九)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农资、农具、化肥、化工、建材、油漆、涂料、油墨、烟花爆竹等业务以及提供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足疗保健、装饰装修、鲜活水产等经营服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2017年7月26日印发的《北京市朝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京烟朝局〔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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