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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19-10-30
  5. [发文字号] ----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9-10-30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朝阳区体育局行政执法活动,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朝阳区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纸质和音、视频记载等方式,对违法违规活动的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同步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据可查。

    第三条 我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记录作用。

    第四条 朝阳区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记录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 以动态记录为辅。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记录员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记录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两名以上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上予以注明;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七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九条 朝阳区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

    摄录内容要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涉及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应当记录表明身份的过程。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记录文书应作为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所以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条 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为朝阳区体育局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二条 体育市场管理科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统一管理时限保管 12 个月以上,作为处罚依据的视频资料刻盘与处罚案卷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五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执法全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丢失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