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水利局协调配合工作制度
日期:2019-04-10 来源: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03年5月21,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和市水政监察大队在市城管执法局就建立协调配合工作制度召开协调工作会。双方一致达成以下协调配合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一)双方每月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例会,单月由市水政监察大队组织会议,双月由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组织会议,会议时间定在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会议组织方商对方确定。
(二)对于双方召开的所有协调工作会,任何一方有权提议起草会议纪要,对方应该予以配合。会议组织方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商议对方核稿,签字定稿,报各自主管领导。
(三)针对需要双方协调配合的工作问题,任何一方有权提议召开例会以外的协调工作会,对方应该积极予以配合。
(四)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总结会,出全年工作总结报告,报各自主管领导。
二、巡查配合制度
(一)建立案件协查单和协查回复单(附后)。双方应该快速、高效办好对方提交的协查单,并以协查回复单返回办理信息。
(二)建立通报单(附后)。双方通过通报单向对方报送综合信息。
(三)双方竭诚配合对方围绕重大活动、重大案件开展工作。
三、联络制度
(一)针对协调配合工作制度,双方指定负责人: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王连峰、周李,市水政监察大队刘延申、王宝山。双方每半月至少通电话交流工作一次。
(二)双方指定联络人: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周李,
市水政监察大队史桂芝。双方应积极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四、其它条款
(一)按2003年5月13 日会议(会议纪要:京水法[2003]13号)达成的协议,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由市城管执法局与市水利局建立协调配合工作制度,由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和市水政监察大队建立《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协调配合工作制度》,并按制度规定开展协调配合工作。
(二)双方所有的协调会均可以以“协商一致”的原则
对协调配合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双方竭诚配合,使协调配合工作逐步高效有序。
执法协调处:王连峰 水政监察大队:刘延申
2003年5月22日 2003年5月22日
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案件协查单
单位: 年第 号
案 由
发案时间
发案地点 河左(右)岸 上(下)游 米
当事人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基本案情及协查内容
协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受理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注:请接到此单后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协查单位。
(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协查回复单
单位: 年第 号
协查单单位 协查单号 年第 号
确认发案时间
确认发案地点 河左(右)岸 上(下)游 米
当事人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办理结果(可另附纸)
办理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通报单
单位: 年第 号
通报日期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河左(右)岸 上(下)游 米
主题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通报内容(可另附纸)
通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接收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