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2〕3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实现人口和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本市无证 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无证无照经营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是首都城市 管理的痼疾顽症。多年来,本市持续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无证无照 经营蔓延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仍不断反复,尤 其是在部分城乡结合部等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滋生聚集,不仅 严重损害了首都环境和经济社会秩序,也与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 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不相适应,成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公 共安全、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隐患和社会问题。 由于成因复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往往发现难、取缔难、根治难,单 独依靠职能部门执法难以彻底解决,必须发挥政府领导统筹作用,有 效整合执法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参与,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 度。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 部署和首都功能定位,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 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机制优势,加 强协调配合,创新治理模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构建良好的市场 经营秩序环境,维护首都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消费安全,促进产 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领导,属地负责。 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维护安全稳
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领导,加强执法联动,坚持条 块结合、分工协作,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综合治理。
2. 依法治理,协调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 职,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且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在治理的同时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开展合法经营。对危害群众身体健 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 公安机关处理。
4. 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出租房屋和地下空间的管控力度。对属
于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 件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通过加强源头治理,铲除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赖以生存的土壤。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管理资 源,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按照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 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和压减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无证无照 经营的滋生蔓延,实现有效治理。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依托基层管理网格和防控力量,结合流动 人口、出租房屋和社会治安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环境秩序整治等工 作,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排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组织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执法联动。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监 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或抄告相 关部门;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通报、商请进行联合执法,相 关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 复杂、查处取缔难度大的,应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密 切配合,实施联合整治。
(三)坚持疏堵结合,实行分类治理。 积极支持区县政府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提高服务业的组织化程度;尝试由属地政府在每个社区确定 1 个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设 置便民网点从事与社区居民生活相关的经营活动;鼓励传统服务行 业开展连锁经营,提升规范化、组织化、集约化服务水平,进一步 满足群众的消费和服务需求,挤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生存空间。 同时,结合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城市环境治理、社会治安 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取缔危害人体健康、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彻底清除首都功能核心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在城乡结合部和待拆迁地区聚集蔓延;杜绝出现新的无证 无照经营行为聚集区;控制和减少农村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将 全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纳入监管视线,开展风险防控。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 内容,纳入网格化社会面防控体系,加强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与社 区(村)网格化社会防控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 会、行业协会、群众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畅通举报和沟通 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防控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形成多方参与、群防群治、共同治理的工作局面。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全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定期或 适时召开,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协调解决重大 疑难问题。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统一共享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工作平台。通过构建市、区县两级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数据归集、情况分析、调 度分派、信息共享、数据统计及对各类执法力量履职情况评价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为全面加强无证无照经营风险防控和综合治理提 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凡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 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 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无证无照经 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或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部门。 同级工商部门接到情况告知后,依法督促当事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 记,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四)完善考核体系。 按照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的考核体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 对各区县、各部门治理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对管辖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知或应知,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应予以责令改正;对因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引发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依据法律 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11 月 8 日
附件:
各部门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 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应履行相应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固定场所内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无照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营业 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 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 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 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 门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机关
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 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方可开展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 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 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 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 立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台账,配合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工作。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由卫生部门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的 无证无照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职权分 工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建设;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 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职权分工查处 非法营运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及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单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 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 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 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 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须经药品监管部 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 营活动的行为。
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餐饮、洗浴、洗染业、污水处理行业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和监督检查。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和生产、销售、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 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从事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含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 具制造、修理,以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 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 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国际海上运输及相 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依职权分工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 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的行为。
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 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 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
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文化活 动、出版物出版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须经文化、新 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 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 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生猪定点屠宰、成品油经营、拍卖、典当、对外劳务合作、二手车鉴定评估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审批方可 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 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等需教育部门审批、审核 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 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 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会同 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学校场地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做好校 园及周边环境整治。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职业介绍、中外合资职业介绍等须经人力社 保部门许可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并依法监督管理从事职业技 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 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的行为。
十五、住房城乡建设(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房屋(含普通地下室)租赁市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 监督管理。
十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 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 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十八、经, 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等须经经济和信息化
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 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人防工程的行为,协助相 关部门查处利用人防工程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 行为。
二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负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反消防 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国土部门许可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 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 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财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并 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上述业 务的,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 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协调文化执法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四、邮政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经营快递业务和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 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 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须 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逾期未拆除的临 时建筑;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二十七、水务行政管理部门
待水务事务行政处罚权事宜调整后,负责依法查处城市河湖管 理范围内擅自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的违规行为。
二十八、市政府法制部门
负责对相关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进行法 律审查。
二十九、监察机关
负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 题,依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本 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行业管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 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对非法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 通知后,应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