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发改〔2015〕331号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9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持有在区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请于6月30日前将《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区发改委,办理注销手续。
二、各收费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的内容在各部门网站公示本部门、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和收费的有关情况。
三、各收费单位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至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
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区财政局
2015年6月2日
附件:1.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