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
核销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财政票据领用及核销业务。
二、审批事项范围
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审批事项依据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2.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的通知》(京财综〔2010〕856号);
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10〕3045号);
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2011〕1061号);
5.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综〔2013〕1162号);
6.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综〔2013〕1568号);
7.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京财综〔2013〕286号);
8.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
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京教财〔2010〕29号);
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京教财〔2006〕24号)。
四、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区域内,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首次领取的核准办理程序
1.首次领取《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需提交:价格管理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依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财政部门核发批准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北京市朝阳区<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首次领取《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北京市朝阳区<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项目审核表》(一式三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首次领取《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北京市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统一收据》需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财政部门核发批准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北京市朝阳区<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首次领取财政医疗票据需提交: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北京市朝阳区<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首次领取《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民政部门批准备案并加盖公章的《章程》、《捐赠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朝阳区<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首次领用《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需提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民政部门批准备案并加盖公章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朝阳区<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提交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由区财政局对申办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核对所提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当即予以受理,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从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办理完毕。
(三)单位发生下列情况,需要在15日内变更或注销《财政票据购领证》:
1. 用票单位发生撤销、改组、分立、合并的;
2. 用票单位的单位性质、单位名称、单位法人等基本信息变更的;
3. 用票单位执收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罚项目等发生变化的(如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
4. 单位新增领用财政票据种类的,填报《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新增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财政票据购领证》由本单位使用,一户一证,不得转让或转借。
五、财政票据的领用要求
财政票据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用和管理,实行验旧领新制度,领用时携带以下材料:
1. 已使用电子开票系统的单位: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加密卡;
2. 未使用电子开票系统的单位: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已用完旧票存根,验旧购新;
3.如单位领票数量较大,请于每月19日之前电话订票(联系电话:65090730)。
六、财政票据的保存与核销
1.用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销毁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2.使用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用票单位填写《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批准。
3.用票单位如发生《财政票据购领证》或财政票据丢失,用票单位须自发现之日起3日在市级媒体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财政部门,并说明丢失原因。
七、办公地址、电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3号
联系电话:65090730
附件:1.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
2.《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新增项目审批表》
3.《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项目审核表》
4.《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5.《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