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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为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保障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质量,现将我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区委、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委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规章和各项部署;对本区环境保护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
2.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推进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
4.统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5.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二)区政府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切实采取措施,保持环境质量稳定并持续改善。
2.严格执行上级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本行政区域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和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3.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组织整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4.建立健全本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预警机制,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组织指导。
5.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6.加强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统筹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7.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科研等政策。
8.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9.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
10.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的严格问责。
二、区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综合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2.将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区纪委(区监察局)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
2.加强对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恶化、达不到本区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要求的地区、部门,以及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严肃问责。
3.参与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党员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区委宣传部
1.加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3.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宣传和报道工作,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4.负责空气重污染应对宣传工作,组织预警宣传、舆情监控和引导等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特别是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宣传力度。
三、区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环保局
1.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与周边区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3.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有关部门、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总量减排考核。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街乡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等违法行为。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本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9.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0.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11.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完成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工作。
12.组织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加强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督促;协调和调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市级预算内资源节约项目资金,拓宽节能筹融资渠道。积极配合落实市级压减燃煤领域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中的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
4.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协助市政府加快建设燃气热电中心,积极配合推进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利用。
5.配合市级部门衔接能源总量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监察分析电力能源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电力应急保障调度。
6.促进节能降耗。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配合区环保局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实施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7.组织实施节能降耗示范工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压减燃煤工作,大力推进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削减工业企业燃煤使用。
8.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配合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与区财政局等部门调整完善污染企业淘汰退出资金补助政策,加快调整退出不符合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
9.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推进清洁生产,推动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进集聚区污染企业调整退出。
10.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11.编制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规划时,协助加快审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项目。
12.制定预警期间重点大气污染排放制造业停限产名单和“一厂一策”的预案措施。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时,负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停限产工作,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保障城市综合运行进行正常生产的单位名单。
13.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
1.严格开发建设项目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验收管理。
2.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3.依职责做好市政及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施工扬尘管理制度,推广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组织建设施工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施工扬尘监控管理。
4.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
5.组织落实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标准,压缩全区混凝土搅拌站规模,督促保留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严格落实绿色生产相关管理规定,示范推广更加节能环保的绿色搅拌站。实施搅拌站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严格禁止职责监管范围内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加强监督检查。
6.配合区环保局对建筑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市政市容委(区城乡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
1.配合北京市加快热力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等工作。会同农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地区“炊事气化解决一批”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协调燃气企业完成乡村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的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2.组织拟订辖区密闭清洁站、公共卫生间等环卫设施的建设规划,并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调度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垃圾分类等工作。
3.承担环境建设、城市管理综合协调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本区城乡环境建设、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督促协调开展环境秩序整治工作。
4.依据作业标准组织、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并督促开展环卫车辆结构调整。
5.按照职责,扩大再生水冲洗道路的范围和使用量。
6.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及环卫设施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7.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朝阳区落实北京市2013—2017 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8.依照法定职责权限,编制落实区域交通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五)区水务局
1.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2.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地下水监测工作。
3.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监督水生态保护工作。
4.负责本区供水行业的管理,指导、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区属公共供水单位及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和安全运行。
5.组织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改造污水收集系统。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非法污泥堆放点取缔工作。
6.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不断扩大水域面积。加强河道整治等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河道沿线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7.配合区环保局对水务工程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8.协同区环保局制定针对重点河道和湖泊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9.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朝阳区落实北京市2013—2017 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六)区安全监督局
1.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定期通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七)区教委
1.组织指导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加强对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或空气重污染情况下,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八)区科委
1.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科技工作,统筹设立生态文明建设科技专项。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环保专项科研经费管理。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
2.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整体水平。
3.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力度。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制式的要求,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九)区民政局
1.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生活救助。
(十)区司法局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一)区财政局
1.依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大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2.将环境监管运行年度经费和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
3.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技术改造、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4.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落实属于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项目的财政资金保障。
5.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落实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区人力社保局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2.配合区环保局制订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十三)区社会办
主要负责督促、协调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本行政区域空气重污染应对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区农委
1.按照市级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各乡农业生物质产业、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3.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鼓励对裸露农田采取生物覆盖、留茬免耕等扬尘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4.组织协调农村环境、能源建设,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做好“五个一批”削减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5.配合区环保局对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村水污染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7.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资源保护的检查监督工作。
8.指导、督促、协调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落实本地区空气重污染应对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区商务委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负责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3.按照北京市商业和服务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方案要求,落实分工内容。
(十六)区文化委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震动等污染。
(十七)区卫生计生委
1.加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生活饮用水事件的现场处置,组织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医疗转运工作。
2.指导和监督系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放射源及其设备管理。
4.开展与环境因素相关的各类疾病的调查研究工作。
5.启动空气重污染预警时,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及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十八)区审计局
1.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关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情况,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2.在政策落实跟踪审计中,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情况和节能环保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最严格环境保护政策各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3.全面深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研究建立经常性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按照审计署、北京市和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安排实施审计试点项目,客观评价和反映各级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中履职尽责情况。
(十九)区统计局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按市统计局反馈数据对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按市统计局规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统计。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等工作。
4.按市统计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区资源环境综合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相关区域基本统计数据。
(二十)区园林绿化局
1.制定和实施朝阳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园林绿化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2.指导森林资源、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并加强行业监管。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资源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3.加强本系统所属公园、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做好郊野公园的行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4.对各类公园、绿地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进行劝阻,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5.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会同水务等部门加快建设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
6.逐步提高城市绿化、公共绿地使用雨水或再生水的比例。
7.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8.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朝阳区落实北京市2013—2017 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二十一)区旅游委
1.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旅游规划评审时,注重对生态环境保护内容进行审核。
2.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业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二)区法制办
1.加强政府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建设。
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三)区国资委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执法。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四)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和烧烤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2.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朝阳区落实北京市2013—2017 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四、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1.负责做好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闻舆论引导工作。
2.负责做好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对国内媒体涉及本区相关舆情进行日常监测、报送、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对重大舆情进行处置。
3.负责做好区域环境保护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应急处置,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现场处置,以及做好国内媒体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
1.受区市政市容委委托,负责本区垃圾处理循环利用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
2.受区市政市容委委托,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园区固体废弃物处理运行设施、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管理和指标考核。
3.受区市政市容委委托,负责垃圾处理量调配;负责循环利用资源产业化运作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1.负责环境卫生法规、规章和环境卫生方面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2.负责所管范围的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工作;负责区管道路清扫、公厕保洁工作;负责本区环卫设施的维修、管理及技术改造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环卫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朝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五、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按照职责权限,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履行相关职责任务:
1.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的监督工作。
2.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
3.协助区政府开展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等环境监管工作;根据分工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配合区环保局开展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工作。
4.配合区环保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5.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协调推进环保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根据《朝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6.负责推动本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协助区环保局开展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7.根据区政府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地区水源地的日常管理,负责农村地区饮用水安全;配合区环保局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协助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坚决清理属地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从严处理;参与本辖区内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