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人社发﹝2015﹞21号
辖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京朝发〔2011〕7号)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朝政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北京市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单位为主体、社会为辅助的多层次技能劳动者激励保障体系,构建价值认同平台,继续深入推行享受区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员评选,主要面向朝阳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具备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按照市、区关于在企业中推行首席技师(员工)制度的相关规定,已被特聘或拟选拔特聘为首席技师(员工)的高技能人才。
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享受政府首席员工特殊津贴的评选,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享受政府首席技师特殊津贴的评选。
第三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充分考虑与现代服务、金融、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从行业、企事业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在全区范围内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享受政府首席技师、首席员工特殊津贴人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或2万元区政府特殊津贴。此项资金从区级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评选办公室下设有关职业(工种)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员”的参评人选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职业技能在本市或本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创造了本单位公认的先进操作方法或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提高了本单位劳动生产率;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上,发扬团队精神,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成为企事业单位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主要参与发明创造、技术或工艺革新,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骨干;
(四)在编制标准工艺、工作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已获往届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四章 推荐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津贴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归口推荐。区相关委、办、局、区工商联、区私个协负责受理本单位或本系统所属基层单位上报推荐人选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等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确定本单位或本系统推荐人选名单及排序后,将推荐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无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候选人汇总表及排序、《北京市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被特聘或拟选拔特聘为首席技师(员工)证明材料、事迹材料以及反映其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审方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汇总全区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评选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选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有关职业(工种)评审专家组,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投票和排序,确定推荐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选,报评选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 经评选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区人力社保局将拟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核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对“朝阳区享受政府首席技师(员工)特殊津贴”获得者,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朝阳区享受政府技师(员工)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朝劳社发〔2008〕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