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发展改革委、 农委、 卫生计生委、 教委、 住房城乡建设委、 人力社保局、 财政局、 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6J 14 号), 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现将《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