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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2. [发文机构] 区政府
  3. [实施日期] 2008-01-01
  4. [成文日期] 2007-12-05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07〕 21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8-04-29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04-29 10:35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朝阳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每个单位和公民都有权监督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占用、损害和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朝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绿化、国土、房管、商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本辖区内的市属金融、邮政、电信等部门也应参照本办法,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残联、老龄委、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办理,并书面答复社会团体。

第六条 区城管监察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责任人必须对无障碍设施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无障碍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三)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的维修保养,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其维修保养所需经费由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被列入改造计划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改造责任人,如未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者改建时,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翻扩建项目,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区规划部门报请市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新建、翻扩建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区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区规划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区城管监察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三)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区交通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其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区城管监察部门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四)损毁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区交通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