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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5-10-11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05〕 12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8-04-29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朝阳区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第26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朝阳区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按照北京市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发展,监督专业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社区建设”的职能定位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理顺街道基本事权。进一步明晰街道事权范围,实现“费随事转、事随责走、责随权变”,坚持以人为本、单位成本控制,保障公共服务的基本事业支出。

(二)保证街道基本需求。科学核定街道基本需求,保证街道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三)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促进街道均衡协调发展。

(四)实行综合财政管理。街道的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与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加强街道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具体内容

(一)街道财政支出范围

包括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普及、社区服务、党建、居民管理、为民办实事、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以及其它公共事业等方面支出。

(二)街道财力构成

街道财力由体制财力、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构成。

1.体制财力由机构运转经费、公共服务经费、基本事业经费、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政策性调整资金构成。

(1)机构运转经费。用于机构的人员、公用支出。行政和离退休人员按规范工资标准核定,纳入工资统发;事业人员按区人事部门相关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参照全区部门预算低标准加系数的方法核定。

(2)公共服务经费。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辖区人口测定公共服务经费标准。用于社区建设、综合治理的支出,包括:社区机构运转、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普及、社区服务、党建、居民管理、为民办实事,以及其它公共服务事业。

(3)基本事业经费。实行单位成本控制,参照区现行单位成本标准核算。用于街道承担辖区主要道路和绿地面积的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等事权所需的基本支出。

(4)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街办统筹,总量调控,留有余地。用于街道系统重点工程等支出,促进街道均衡协调发展。

(5)政策性调整资金。主要由新增财力构成,用于街道人员的政策性增资、住房补贴、新增的公共服务和基本事业,以及不可预见等支出。

2.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街道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专户,并纳入街道综合预算,与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街道事业发展。

3.上级补助资金纳入街道综合预算,用于街道事业发展。

三、街道体制财力增长

按照加大对街乡财政投入力度的原则,街道体制财力增幅略高于区级收入预算增幅。

四、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3年。《朝阳区街道财政体制调整办法》(朝政发〔2003〕16号)同时废止。各街道办事处不再适用《朝阳区街乡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朝政发〔2001〕31号)。

体制执行期如遇市区财政体制调整及其它政策变化,本办法将做适当调整。

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