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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4-12-30 16:00:00
  5.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 〔2004〕 59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8-04-29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朝阳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制订的《朝阳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朝阳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局

(二○○四年十二月)

为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高于本区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自救、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三)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农村低保对象在本区乡卫生院(一级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血尿便三大常规、X光、B超(彩色B超除外)、心电图等基本检查费的10%。

(二)农村低保对象在本区区级定点医院(二级医院)就医,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的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

(三)农村特困人员自愿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乡两级财政各资助50%。

(四)农村五保对象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等民政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的报销办法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农村低保对象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人员因患急重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六)农村低保对象家因庭收入增加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后,其个人缴费及费用报销等按一般合作医疗对象对待。

三、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本区乡卫生院(一级医院)、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二级医院)、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二级医院)、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二级医院)为医疗救助医院,承担本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任务。

四、医疗救助就医方式

(一)农村低保对象及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二级医院)就医,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朝阳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卡》可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医疗救助减免优惠政策。

(二)农村低保对象及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在低保待遇申请地的一级医院就医,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朝阳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卡》可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医疗救助减免优惠政策。

(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人员,按照朝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多种方式解决。

(一)区、乡两级财政应参照上年度末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负担的资金数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区级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区民政局负责编制。

(二)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减免资金适当予以补偿。区民政局根据区卫生局提供的数据,编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减免资金年度预算。

(三)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

六、资金拨付方式(一)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集中办理。由村委会将本村低保对象(含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乡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部门;由乡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部门集中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并经乡民政部门确认后,将办理情况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将全区情况汇总后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款项拨至区卫生局。

(三)定点医院于每月的1—3日将上月医疗救助人数及减免费用情况报区卫生局。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一)各部门应加强领导,严格操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区卫生局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规范管理,做好农村特困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按时编制预决算,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农村低保对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于2005年度施行。

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