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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
  2. [发文机构] 政府办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4-12-30 16:00:00
  5.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 [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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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布日期] ----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8-04-29 10:35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

医疗补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2004年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区民政局 二OO四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1号)精神,保证国家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地区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及接收对象

凡因国家建设征地本区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

二、接收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指有赡养人的超转人员)按当年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当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退休)标准接收。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以当年确定的接收生活补助标准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二)医疗补助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接收。同时,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三、支付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均按照接收标准支付。今后如需标准调整,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退休)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其接收时的退休费标准支付。今后如需标准调整,其中属于一般超转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属于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退休)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元支付医疗补助,年内在定点医院就医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6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2万元。

病残人员医疗费用按照比例报销:年内在定点医院就医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80%;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5万元。

孤寡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三)丧葬费用支付标准

超转人员死亡后给予丧葬补助。一般超转人员和病残人员按市里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孤寡老人实报实销。

四、费用管理

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规定标准和年限(从转居时实际年龄计算至82岁)核算出总金额,一次性交付朝阳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局按照区民政局编制的年度预算,拨付区民政部门。

五、原有超转人员生活、医疗补助办法

2004年7月1日前我区代管的原市管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继续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13号)规定,医疗补助执行京政办发[2004]41号规定及本实施意见。

六、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区民政部门作为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立超转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超转人员的接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街乡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征地超转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征地超转工作的有关政策,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适时制定超转人员各项具体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超转人员的接收、费用征收、业务指导、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工作;调查和掌握征地超转人员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信息统计汇总、按月拨付街乡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核实报销超转人员的丧葬费;定期对街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督促、检查街乡征地超转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政策适时提出调整补助标准建议;编制补助经费预算、拨款核销与拨款明细报表;做好对孤寡老人、病残人员的特殊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协调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确定各类超转人员名单(由征地单位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病残人员),并造册移交区民政局。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区民政局对接收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费用的资金进行核算;设立超转人员管理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障及时拨付。

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对超转人员就医的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各街乡民政部门:负责本街乡超转人员月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支付后的医疗费用的发放;按要求进行信息统计传输,对超转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适合超转人员实际的活动。

七、工作流程

(一)征地超转人员的确定与接收

市政府征地批复下达后,区国土房管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制定方案,公布相关政策,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解答;由乡、村与征地单位共同确定超转人员名单,由征地单位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其中的病残人员;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有关规定将确定的超转人员名单、数量及相关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乡、村提供的接收标准进行认定,最终将超转人员的名单、生活补助费领取标准、年数、总金额造册经由超转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接收,并与超转人员中经认定的孤寡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超转人员补助经费的征收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征地单位及乡、村共同核算超转人员补助经费,由区民政局向征地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专用缴款书,征地单位通过银行一次性将超转人员补助经费交付区财政局设立的财政专户。

(三)超转人员医疗费的审核与发放

1.关于医疗费审核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按月审核街乡民政部门上报的超转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单据。街乡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法,认真做好初审工作,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单据审核完毕并出具发放明细表。

2.关于医疗费用拨付工作

区民政局按规定标准按年度将市民政局与区财政局拨付的医疗费划拨区劳动保障局专户,区劳动保障局按照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月实际发生额,直接拨付各街乡。街乡民政部门组织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结算、支付后的医疗费用的发放工作。年终决算时,如医疗资金出现缺口,由区民政局负责向市民政局、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追加申请。

3.关于信息互通工作

区民政局会同区劳动保障局开发“朝阳区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审核管理系统”,对全区超转人员医疗费审核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区民政局按月将新增或减少的超转人员名单及时通过网络或信函等方式传递到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每月将全区超转人员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通过网络或信函等方式传递到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05年度起,朝阳区征地超转人员不再纳入朝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统范围。